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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由 廣 場
隱匿疫情,該當何罪?
☉文德
台北市政府將涉嫌隱瞞疫情,讓SARS在和平醫院內悶燒,造成多位醫護人員死亡的吳康文院長免職,此懲處失職者,雖稍能安定人心,但與中國明快將隱瞞疫情的衛生部長及北京市長撤職相較,仍嫌鄉愿、遲疑。
據報載及網路上流傳來自和平醫院醫師、護理人員的電子郵件記述,和平醫院封院之前,院內的高層主管如院長、感染控制科主任等已知院內有SARS病患,竟隱瞞內情或向醫護人員騙稱是肺結核病患,以致基層醫護人員未穿防護衣或採取其他隔離保護措施,而遭感染SARS,甚至因公殉職的護士陳靜秋、林佳鈴係在不知所照顧的是SARS病患的情況下被感染,故其等之死亡,與其說是天災,毋寧說是人禍。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和平醫院係公立醫院,其所屬之醫護人員均係公務人員,若該院院長、感染控制科主任等明知某病人係罹SARS住院,竟未將實情告知照顧該病患之醫護人員及可能接近該病患之家屬,以採取防護措施,避免遭感染SARS,則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即有不確定故意或過失。且該不確定故意或過失行為,與醫護人員及病患家屬遭感染SARS之結果間,復有相關因果關係。則陳靜秋、林佳鈴非但因公殉職,更可請求國家賠償,因醫院隱瞞疫情而遭感染的病患家屬,亦可請求國家賠償。又苟和平醫院高層主管確實明知SARS疫情,故意隱匿不報,除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處以罰鍰,及應負之行政責任及國家賠償被求償責任外,更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作者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文德是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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