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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跨黨可搭檔選總統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列政黨聯合推薦及正、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內不得罷免相關規定,任內僅能有一次罷免機會,正、副總統並得分開罷免;草案還訂定排黑條款,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者,均不得參選。
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為符合台灣政黨政治現況,針對正、副總統選制配套做出完整的建制,適時回應民意,確立不同政黨可以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等規定;他指示內政部應會同中選會加強溝通,全力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並及早做好各項選務的規劃與準備。
對於跨黨推薦參選,草案規定「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定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的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這項規定也將賦予「連宋配」參選法源依據。
草案規定,政黨得票數計算,則以其總得票數,除以推薦政黨數計算,政黨補助金的領取上則必須由候選人「共同具名領取」;草案也增列港澳居民不得登記為參選人,參選人必須在台灣居住達六個月以上;至於參選資格,基於平等參政,草案並放寬警察將可登記為正、副總統參選人。
對於競選經費上限,為符合實際,草案略微提高,以台灣人口總數的七成乘以新台幣二十元,再加上一億元之和,預估將可超過四億元;現行規定是人口總數七成乘以十五元,再加上八千萬元,約為三億元之譜,整個經費上限將提高一億元左右。
針對正、副總統的罷免處理,鑑於首次政黨輪替後出現的朝野對抗局面,草案規定正、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者,將不得罷免;罷免機關並由國民大會改由立法院行之;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罷免人之任期內,將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有關賄選處分,草案也修正提高罰則,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將從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選民接受賄選者,也從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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