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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 大法官提名法制化

〔記者項程鎮、張琦珍╱台北報導〕台聯立委蘇盈貴日前邀請朝野立委連署提案「立法院大法官提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職權行使條例草案」,目前已獲國民黨立委吳敦義、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親民黨立委周錫瑋和台聯立委錢林慧君等跨黨派立委連署支持。

  由於立院以往對類似同意權的行使等相關規定,多分散在立院內規,上述大法官提名法制化的提案,是立院成立數十年來的創舉,因此蘇盈貴的提案,極有可能解決近來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的提名爭議,獲得朝野立委一致支持的機會頗高;一般預料最快今天即可跨越法律提案門檻,並可望完成提案程序。

  草案主要參酌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草案內容共分五章、十七條,包括「委員會組織」、「總統府職權」、「總統府舉證責任」、「聽證會和審查報告書」,以及「迴避條款」等重要條文。

  草案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九條的「委員會組織」規定,立院應設置「大法官提名審查委員會」,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總統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提名人選,至於委員會屬性為「特別委員會」;由二十一位立委組成,立院正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名額原則上依黨派席次分配。

  草案第三條和第八條的「總統府職權」規定,總統府有權要求召開審查委員會,且總統應於大法官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展開諮詢工作,並在立院會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公佈提名人選名單,以廣徵各界意見。

  草案第十一條「總統府舉證責任」規定,總統府提名時,應「舉證」被提名人符合資格,並須主動提供相關資格證件、學術著作,以及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有無兼職,以及國籍等各項背景相關資料,供為審查依據。

  草案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聽證會和審查報告書」規定,委員會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得舉行「聽證會」,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報告書,並送請院會參考。

  草案第十六條「迴避條款」規定,委員會審查委員如為被提名人本人、配偶、及其三親等內親屬,或有師生、同學等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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