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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3月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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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天宮二志工A錢事件

☉陳武雄

 行天宮志工洪嘉鴻、陳麗雲A善款,涉嫌吞數百萬,令志工伙伴蒙羞。「志工」應是一群懷抱愛與關懷,充滿熱情、溫情,秉持只問耕耘,不求回報的理念,默默耕耘、無怨無悔的仁之使者。他們不時把愛送給需要愛的人,將關懷送給需要關懷的同胞。

 志工倫理係指志工在參與服務工作的過程中,所應遵守的「有所為」與「有所不為」的秩序與標準。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遵守倫理守則是志工最主要的義務;志工的本質雖然只求奉獻,不計酬勞,完全是一種「甘願做、歡喜受」的高尚情操;但既然出自自願,一旦參與,則應潔身自愛、全力以赴,絕對不可以別有用心、另有企圖,有損志工清新的形象。

 不過,倫理是一種規定,而自我約束則是發自內心的惕厲自勉;前者是外力的驅使,後者是內心的制約;其最終的目的均係期勉每位志工皆能成為社會上眾口皆碑、肯定推崇的優質志工。吾人常言,人要活得有尊嚴;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固然完全出自個人內心自發的意願,而非外力的驅迫,當然更要服務得有尊嚴。那就是說,志工應該言必由衷,行之以誠;否則說一套,做又是另外一套。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前述情形,志工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要籲請各志工運用單位務必確實負起志工教育訓練及管理考核的責任,尤盼全民扮演檢視監督的角色,務期每位志工均能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希望天使。(作者陳武雄╱中華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執行長、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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