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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設法」預防濫告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為防止職業股東假借投資人保護法令任意興訟,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近期將規劃研擬「團體訴訟處理辦法草案」,以作為該中心未來是否接受投資人要求調處、仲裁、訴訟等申請的依據,由於此一排除條款攸關投資人權益,該中心對此態度相當謹慎,相關草案內容仍在修訂中,該案預計在近期送交證期會審核,大約1個月後即可上路實施。

 事實上,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以來,陸續接到不少投資人請求仲裁、訴訟等案件,部分公司經理人及董監事則因此擔心在訴訟門檻過低的情況下,容易遭有心人透過濫訟來達成不當求償等特定目的,未來公司營運將不堪其擾。

 不過,投資人保護中心表示,該中心目前主要的工作仍以接受投資人申訴、提供諮詢、調處為主要業務,有關團體訴訟部分,該中心有相關規範依循,在沒有經過調處、仲裁等過程,不會一下子就進入法律程序,亦不會無故為難經理人,更何況一旦進行法律求償,投資人保護中心一定會向公司方面進行查證,力求資訊平衡。

 而為了防止職業股東以投資人保護法任意向上市櫃公司興訟,投資人保護中心近日正研擬「團體訴訟處理辦法草案」,將訂定排除條款,未來若是事件超過求償時效(依證交法21條規定為2至5年)、訴訟目的不符公眾利益、受害人不明確,與投資人保護中心章程目的有違、投資人本身涉及不法情事、或投資人隱匿虛報等,均在該中心拒絕協助進行團體訴訟、法律求償的範圍之內。

 至於在投資人提出請求協助團體訴訟後,投資人保護中心將進行資料蒐集,除了透過檢調單位協助外,包括投資人舉證及主管機關提供資料等,均是該中心蒐集資料的對象,該中心表示,一旦上述草案得以實施,應能有效遏止職業股東藉濫訟謀取不法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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