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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族阿里山「蜂蜜事件」
◎ 楊偉智
鄒族領袖(酋長)被控結夥搶劫,此事在部落傳開後,阿里山鄒族族人無不譁然。此一事件不但反映了原住民的傳統價值與現代價值之間的差異,也引爆出原住民族最核心的問題—即是原住民族的律法(慣習法)與中華民國法律的衝突。
此一「蜂蜜事件」的主角係阿里山達邦社的peyonsi(酋長)。傳統上,鄒族酋長享有崇高地位,是部落景仰的人格典範,是部落糾紛的仲裁者,也是號召族人抵禦外侮的精神領袖,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中雖無實質權力,但在鄒族卻有著相當大的影響力及族人中心的指標,每年Mayasvi(戰祭)就是由酋長帶領著部落勇士進行團結族人的祭儀。
汪傳發酋長不諳中文卻擁有廣博的鄒族文化智慧,他深知肩負鄒族永續發展的重任,他大力提倡還我土地,並致力於鄒族傳統領域繪製與鄒族的自治,是一位受族人愛戴的酋長,如今卻為了阻絕他人入侵,保護鄒族傳統領域資源而被控結夥搶劫,令族人驚愕!酋長在鄒族的土地上執行傳統律法原本是件天經地義的事,奈何鄒族律法之上尚有中華民國法律,酋長不但要受強制法律審判亦恐有牢獄之災,若讓一族之尊被誣告而受盡屈辱,鄒族全體族人無法接受。
長老描述,過去以來許多橫行鄒族部落的漢人,不尊重鄒族原有規範,族人本著以和為貴的善良多次忍讓,怎料食髓知味變本加厲。礙於鄒族傳統慣習無法律依據,多數族人又不懂法律,通常只能忍氣吞聲。此事件凸顯出不同族群認知差異上的問題,也彰顯傳統慣習與法律的衝突時原住民不被尊重的事實。依據聯合國第一六九號公約第九條規定:「對有關原住民族採用傳統方法處理罪犯,國家應予尊重」;「法院處理民刑案件時,應考慮原住民族處理此類問題的慣習」。相較台灣法律未能因族、因地制宜,至今仍停留在統治「一般化」政策,長久以來造成了原住民族傳統法制及社會規範的崩解。
新政府上台標榜建立「原住民族新的夥伴關係」,即是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民族意願,使其自治、自主地發展。就永續族群的觀點,筆者建議:
一、儘速完成原住民族自治法:依據新夥伴關係尊重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的原則,民族自治法的通過,原住民族在一定土地領域內享有管轄權,任何人進入自治區內必須遵守自治主體所訂立的法律規範,在一定範圍內(不違背憲法人權)訂定符合傳統慣習之法律,並讓慣習法成文化。
二、設立族群簡易法庭:部落事務在不涉及重大案件(法律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由部落設置的簡易法庭,處理一般民刑事案件。簡易法庭可參酌傳統慣習(如長老合議制審判),並給予一定之刑罰效力(如服部落勞役、部落公共服務、聆聽長老訓斥或講習等輕刑罰)。
三、設立部落警察:鄒族傳統上執行部落規範的通常是部落長老,現代警察制度取代傳統反而讓部落規範失序。建議除了現代警察制度外,可設立榮譽制的部落警察,並由德高望重的長老擔任執行合於傳統規範的勤務(例如家族紛爭、青少年犯忌),以搭配現有的警力。(作者楊偉智╱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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