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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開計稅 不受申報主體限制
〔記者石秀娟╱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解決夫妻因「納稅主體」選擇錯誤,而造成稅負溢繳的問題;現行夫妻其中一方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規定,也放寬為二方都可。
領銜提案的立委劉政鴻指出,依據財政部統計,夫妻合併申報因選擇方式錯誤而溢繳的稅款,每年約40萬件,佔總申報數6百萬件的7%,總稅額約50億元。
修正案並增訂回溯條款,回溯自去年1月1日,可以適用於9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可在今年11月底以前申請變更「納稅主體」。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合併報稅,其配偶的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稅額,但是以夫或妻為納稅主體,何者較有利,常因納稅義務人不諳計算方式而選擇錯誤的納稅主體,造成溢繳稅負的現象。
過去,如有這種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會替納稅義務人試算最有利的申報方式,若有多繳的稅也會主動退回;但財政部在91年3月公佈解釋令指出,稅法對納稅義務人及納稅義務的規定具有公法強制的性質,一經選定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就不得任意變更或轉移。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自91年度申報90年度的所得稅起,稅捐機關即依據納稅義務人選定的「納稅主體」核定,如果有納稅義務人溢繳稅額也不會主動退回。
修正案除可解決稅負溢繳的問題,讓夫妻在申報日截止日起6個月內,可申請變更納稅主體之外,未來夫、妻2人也都可以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雖然91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截止,但昨天通過的修正案增列回溯條款,讓91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也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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