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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新 聞
公務員接受饋贈 不能超過2000元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未來公務人員因公務禮儀贈受財物將有全國一致的標準可循。
銓敘部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訂,初擬「公務員因公務禮儀贈受財物處理辦法草案」,規定公務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贈與財物或利益,若因公務禮儀贈受財物,價值以不得超過二千元,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取得財物價值,合計不得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為預防公務員假借人頭接受不當餽贈,草案明定,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的親屬出名接受餽贈,或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給公務員本人,都將視同為公務員接受他人餽贈。
在違規懲處上,草案規定,公務員違反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將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若主管知情不予處置,也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規懲戒或懲處。
相關官員表示,所謂「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的活動。
官員指出,這項辦法將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經立院三讀通過後,才會正式施行,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都將在規範之列。
根據草案,公務員贈受財物的標準,係以無職務利害關係以及贈受財物是否符合正常贈受標準為認定基準,正常贈受標準以市價新台幣二千元以下,或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取得的贈受財物,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至於所謂有職務利害關係,則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該機關或其所屬機關間,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以及因機關業務執行或不執行,會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
草案明定,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對象,不得贈與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如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或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便利貸款等非財務利益),但若符合公務禮儀性質,公務員之間因婚喪喜慶等正常贈受標準,或長官對屬員獎勵、救助,所贈受財物符合正常贈受標準,並依規定簽報及知會,就不在此限。
至於無職務利害關係對象的贈受財物,如果超過正常贈受標準,則應於受贈之日起三天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草案也明定,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的飲宴應酬,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時,必須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公務員參加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以外者的飲宴應酬,即便沒有職務利害關係,若與公務員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也應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在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除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的食宿、交通外,不得接受公務禮儀之外的飲宴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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