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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理一元化 明年七月上路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攸關金融監理一元化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昨晚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我國金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權集中於財政部,金融檢查權則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以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未來將成立單一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業合併監督管理。新法訂定「日出條款」,明定本法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新法賦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範圍,較行政院原提版本範圍更大,包括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但有關金融支付系統,仍由中央銀行主管。

  另為因應金融情勢之變更,院會通過附帶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增設、裁併及重組各局、處、室,並於兩年內完成機關組織法律之立法程序。

  協商過程,國親一度堅持,委員須經過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朝野協商一度決定將此條文付諸表決。列席協商的財政部長林全堅持,這部分若無法依財政部版本通過,財政部「寧可選擇不過」,國親最後讓步,不再堅持。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委員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須立院同意,同一黨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行政院原提案版本,賦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權」以檢肅不法,國親堅決反對,朝野協商後將條文中「調查」相關文字修正為「檢查」;委員會下並分設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等。

  新法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基金之孳息,以及向受本會監督機構收取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另一人職務列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不受任期四年限制;其餘委員六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中三人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另三人於本會成立時任期二年,續獲任命者,任期四年,任滿得再連任一次;委員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新法也規定,央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得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至本會及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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