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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未來須定期公開財務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昨天完成審查法務部所擬「財團法人法草案」,未來財團法人不論公設或民間,每年都必須公開其工作報告、經費、財產清冊以及財務報告等各項營運與運作資料,公設財團法人所設董事、董事長等,都必須由主管機關遴聘,以強化政府監督。
草案中也訂定「休眠條款」,如果財團法人在兩年內未曾運作,主管機關得要求改善或予以廢止。對於目前已經成立的財團法人,依規定必須在該法實施後兩年內,依相關規定補正。
財團法人過去由於僅適用民法一般規定,規範並不完整,加上部分公設財團法人隸屬不同政府機關,管理寬嚴程度有別,部分財團法人機構甚至藉由董事會的改選排除政府監督,以致國家公帑淪為少數人利用與運作的不當現象。
因此,「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國內公設與民間的財團法人做出統一性的規範,例如所設的董事、監察人均必須為無給職,但若董事長未支領薪資、月退休金或月退職酬勞金者則不在此限。
同時民間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如果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總數的三分之一。
草案還規定,政府投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設財團法人,其所設置董事、董事長,由主管機關遴聘,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而且董事長初任年齡原則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如果年滿六十八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在此限。
舉例而言,現任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雖已年逾八十歲,但因為符合政府兩岸關係特殊考量需求,就可以繼續延聘。
有關公務員擔任公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的規範,草案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將以不超過兩個財團法人為限,而且如果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該自行迴避。
草案並規定財團法人負有公益目的,必須資訊公開,包括每年一月底前公開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財產清冊及財務報告等各項營運與運作資料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並主動公開。但涉及隱私權或公開後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者不在此限。
草案規定,違反資訊公開規定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公開,逾期不公開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也得隨時檢查財團法人的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要件或其他法律規定,凡是未遵守主管機關監督命令或規避、拒絕、妨礙檢查者,將處以各該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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