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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損基金 三年內編足1000億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農業發展的限制,並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規模明文化,增訂政府應於三年內編足救助基金經費一千億元,但可排除公債法限制,以因應加入WTO後對台灣農業產生的衝擊。

 依現行規定,僅要求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並未明定金額,基金設置十餘年來,其基金餘額到今年度預估仍不足二百億元,國民黨立委劉政鴻所提要求增訂設置救助基金一千億元的提案,在確立基金財源排除公債法限制後,獲李俊毅、林豐喜、許舒博、陳劍松等立委支持。

 草案也通過多項放寬農業發展限制的條文,包括縮小「耕地」的定義範圍、增訂政府主動規劃利用農地的法源、刪除現行私人承受耕地面積上限二十公頃的規定、放寬設置農業設施規定,並增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地仲介服務,及耕地移轉予農企業法人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另為加速推動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草案增訂資訊科技應用、農業科技園區設置、促進研發與育成新創事業、休閒農業區劃定、農業推廣法等條文,並明定由政府編列補助農業推廣經費,以協助政府推動農業金融改革。

 針對現行農地部份農業設施是在未取得建照的情況下興建,草案也增訂就地合法化的除罪條款,明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內,無安全虞慮、且屬一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照,並以本次條例修正通過前興建的農業設施為適用範圍。

 為提高農業發展成效,上述草案通過的鬆綁條文中,在限縮耕地定義範圍後,將可釋出近二十一萬公頃的耕地做為農業用地,並紓解原耕地範圍內田、旱地目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要求變更地目的壓力,且可導引農企業法人取得這些農業用地發展農業。

 此外,為吸引農村人口回流,草案增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當地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要,徵詢農用地所有權人意願,會同有關機關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規劃辦理農業用地開發利用。草案並增列農業團體、宗教基金會得辦理更名登記所屬產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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