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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刑峻法阻止不了犯錯,也建立不了安全醫療體系

◎郭正典

 北城醫院的護士打錯針,造成院內七名新生兒一死六傷。打錯針 的護士及亂放肌肉鬆弛劑的麻醉護士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分別求刑三年六個月及三年。消基會發布新聞稿,質疑板橋地檢署對於北城醫院打錯針案件所作的處置過輕,並呼籲應立即針對醫師的業務疏失部分深入調查。台大醫院院長李源德發表專文「『建立安全醫療體系』代替『嚴懲失職人員』」(自由廣場,一月二十五日),認為要使執業者不易犯錯有賴建立安全的醫療體系,而建立不以懲罰為手段的意外事件通報系統,是建立安全醫療體系的第一步。消基會在「『建立安全醫療體系』代替『嚴 懲失職人員』是不夠的!」(自由廣場,一月二十六日)一文中反駁李院長,認為建立一個安全的醫療體系以充分保障病人的安全,本來就是衛生主管機關、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應盡的基本責任,對於醫事人員的疏失行為不僅對執行業務的人員、負責醫師要提高處罰,更應對醫療院所加以懲治,方符合社會之正義。有法律人說沒有任何人能免於錯誤,包括法官在內,因為法官也是人。但同樣是人,同樣在做判斷工作的醫師,為何診斷錯誤時要被嚴刑峻法侍候,而嚴重誤判案件的法官卻沒有事?

 消基會中不乏法律專家,卻有上述不合法律原則的呼籲, 也令人覺得不可思議。依據刑法的個人責任原則,有行為始有責任,有責任始能成為刑罰的對象。換言之,刑法上之責任屬於個別行為責任,而非共同責任或團體責任,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非行為人不必替他人的行為負責。故我國的刑法只能用來處罰行為人,而不能處罰非行為人。如果刑法能被用來處罰非行為人,那是古代連坐法的餘孽或專制極權國家才有的作法,而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所該有的法律。雖然醫師是醫療團隊的總負責人,對醫療行為的成敗負總責,但這並不表示醫師必須同時為醫療團隊中任一成 員的過失負責,此即分層負責原則。更何況國內的護理師、檢驗師及各種專技人員,都是經國家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各有其獨立的執業領域。若某一專業人員的錯誤要其他專業人員一起負責,那豈非否定專業領域的專業性?部屬犯錯時其上司是否應一併受罰,須視該上司是否盡到監督的責任而定,若未盡到監督責任,則該上司應就其未監督部份負起行政督導責任,而不是用刑法「連坐」該上司。

 人畢竟是人,不是神;只要是人,就會犯錯,所以 要在人間建立一個能充分保障病人安全的醫療體系,基本上這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合人性的,然而消基會卻認為這是醫療從業人員的基本責任。消基會有此錯誤認知,所以才會主張用嚴刑峻法來懲戒犯錯的醫療人員。我國目前的法律也確如消基會所主張的,是用越來越重的刑責及越來越高的醫糾賠償來懲處犯錯的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希望醫療環境能越來越安全。但結果呢?我們看到的是這幾年來醫病關係隨著嚴刑峻法的強化而越來越惡化,高風險科別越來越不容易找到醫師,使民眾的身家性命越來越沒有保障,這剛好與消 基會的期望相反。可見嚴刑峻法阻止不了犯錯,也建立不了安全醫療體系。只有將意外事件的處理和對肇事者的懲罰脫鉤,才能使意外事件的發生盡早獲得通報,以縮小傷害面,也使得類似事件的再發生能被防止。紐西蘭的「意外傷害無對錯補償」就是這樣的一個制度,值得國人考慮採納。

 No-fault的原義是「不論對錯」,而不是「無過失」,但消基會的成員及一些社會及法界人士把No-fault誤解成「無過失」,所以我們的消保法才會要求企業經營者,在沒有過失時也要賠償對方。消基會在追究別人的過失之前,是否也該為推動消保法的錯誤立法負責,以示擔當呢? (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教研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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