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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西進 修法重罰
〔記者歐祥義╱台北報導〕經濟部為強化大陸經貿政策管理,決定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則,大陸投資審查制度將作調整,由過去許可制改為兼採許可及申報制;大陸投資產業分類,也由過去的禁止類、許可類、專案審查等三類,簡化成禁止類及一般類。
對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者,也強化罰責,處分金額由現行新台幣一百至五百萬元改為最重可罰款兩千五百萬元,若是投資禁止類項目經查獲仍不改善者,行為人最重將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濟部希望藉由科以人身刑,來強制台商遵守政府的大陸經貿政策,並杜絕部分人士的僥倖心理。過去曾發生台商及國內企業界赴中國大陸投資電廠及晶圓廠等政府仍為禁止類項目的產業,造成政府威信受損並影響國內經濟發展。
過度西進 掏空台灣
根據經濟部的統計,民國八十年至九十二年赴中國大陸累計投資金額為三百一十七億美元,占我國整體對外投資比重為四十三%,其中九十一年與九十二年上半年均已超過對外投資總額的一半,造成台灣經濟已過度依賴中國。
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通過,經濟部已於上週完成「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並函報陸委會,在會同相關部會意見後送立法院審查。
投資產業 分類簡化
據指出,除強化罰責外,大陸投資審查制度將作調整,由許可制改為兼採許可及申報制。依規劃,台商投資一般類項目,個案金額在廿萬美元以下者,可採申報方式,累計投資金額超過一百萬美元者,仍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台商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一般類項目的產業,處分金額由現行新台幣一百至五百萬元,改為新台幣五萬至兩千五百萬元,政府將限期業者停止投資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可連續處罰。
台商若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禁止類項目,處分金額仍為新台幣五萬至兩千五百萬元,業者若未在期限內改善,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開放陸資來台」問題,依據陸委會規劃時程,係屬第三階段政策,目前兩岸經貿僅進行至第一階段,因此暫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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