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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1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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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社論》

公投法喪失還政於民的原意令人遺憾

  立法院上週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但該法完成後引發的紛爭似乎不比立法之前少,有人甚至嘲笑這根本是一部「無法公投法」。公投法開宗明義指出: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訂本法。顯而易見,公投法的主體應當是人民,而其目的則是彌補代議民主之不足,而且,公投法的內容不能破壞憲政體制下的權力分立原則。因此,要檢驗公投法的利弊得失,就應牢記「人民優先」的基本點,才不致在政黨輸贏上面斤斤計較。

  雖然公投法標舉主權在民、直接民權,但該法第二條立即規定,「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什麼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換句話說,人民發動的公民投票事項,必須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審議是否成立,形成代議機關甚至政黨凌駕直接民權的態勢。人民連署提出公民投票事項,需要通過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數千分之五的門檻,立法院則只需要一百多位立委就可以提出公民投票事項。這些擴張代議機關權力、壓抑直接民權的作法,根本違背了公民投票法的立法宗旨,難怪招來「立法院站在老百姓頭上」之譏。

  如果按照目前立法院的政治生態,泛藍政黨掌握了過半優勢,凡是不合泛藍主張的公民投票提議,即使連署提出也恐怕會被打回票。然而,合乎泛藍主張的公民投票提議,卻較容易在審議委員會通過,立法權儼然從制衡變成超越行政權,造成「在野黨執政」的不合理現象。同理,假設執政黨在立法院佔有過半優勢,也可以透過審議委員會操縱公民投票提議,把政黨利益無限上綱,形成「執政黨獨裁」的後果。凡此可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機制,不僅不能達到伸張直接民權的目的,還會衍生各種政治後遺症,尤其是政黨主宰一切的夢魘最為可怕。

  除此之外,公投法第十三條還規定,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該法第五十二條則對違反規定者訂出刑責及追償。行政院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對相關政策負有完全的行政責任,如今排除其公民投票的發動權,立法院卻有權力發動公民投票,而且實質掌握公民投票提議的審議權。這樣的安排明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國民黨在公投法通過後立即提出反對健保雙漲等五項公投議題,如果經由公投確定行政院就得照單全收。試問:萬一有此情況,最後的行政責任要由誰負責?責任政治的原則豈非蕩然無存?

  以上的問題說明,剛通過的公投法若貿然實行,會對直接民權、權力分立、責任政治構成傷害,完全違背公投立法的原意。於今之計,我們希望朝野雙方,尤其是主導通過公投法的泛藍陣營能夠自我節制,避免利用公投法顯有立法缺失的部分,以一黨之私操弄公投議題,對我們的民主進程造成進一步的傷害。泛藍陣營更應認清,如果以反對健保雙漲等五項公投議題「乘勝追擊」,反而會讓公投法的立法缺失暴露在國人面前,從而招致人民力量的匯聚反擊。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泛藍陣營反對,這次公投法仍通過了防禦性公投條款。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以我國的外部環境而言,這項規定無疑是反制中國武力犯台的利器,也是對中國玩弄文攻武嚇的一項警告。台灣是個主權國家,任何人企圖改變這個現狀,台灣人民當然要在世人面前展現意志。著眼於中國對台威脅已經存在,包括以近五百枚飛彈瞄準台灣,因而陳總統也在公投法通過後宣布,要在明年總統大選發動防禦性公投,以捍衛台灣的國家主權和安全。

  「公民投票法」倡議多年,經過醞釀終有成果,令人差堪欣慰,但公投立法的明顯缺失,也令人感到遺憾。在公投立法的過程中,泛藍陣營由斥之為洪水猛獸,將之冠上引發戰爭的罪名,最後還是懍於民意壓力被迫從善如流。由此可見,公投法呱呱落地,是人民的勝利,也是台灣民主進程的突破。不過,站在人民優先的角度來看,目前的公投法內容,與直接民權的伸張仍有很大的距離,可以說頗有美中不足之處。說句難聽的話,人民雖然贏得勝利,戰果卻相當有限。台灣人民要如何將這場戰果有限的勝利,扭轉為戰果豐碩的勝利,把「還政於民」的障礙通通排除,就要看台灣人民在明年的總統和立委選舉作何抉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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