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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 術 文 化
打著文化創意園區口號 國有土地恐為財團瓜分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出爐 藝文界憂心忡忡
記者康俐雯◎台北報導
「文化創意園區國有土地難保,恐淪為財團瓜分的刀下肉!」,經濟部工業局研擬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日前公布,條文中對於「文化創意園區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優惠價格逕行辦理讓售或出租者,不受土地法規定之限制」「文化創意事業國有不動產使用可出借、出租且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的規定引起各界嘩然!
日前在華山藝文特區舉行的座談會中,包括表演藝術界的王墨林、導演鴻鴻、視覺藝術家蕭麗虹等多位藝文界人士皆認為此法一旦通過,文化藝術可能在「產業」優先下成為犧牲品,且文化創意產業定義如此之廣,任何財團都可能打著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大旗,勘選公有土地提出園區計畫低價買進,或瓜分國有土地的園區空間,圖利特定財團,造成利益輸送的慘況,藝文界大聲疾呼政府正視此一危機。
立委李永萍也直言,「土地使用」是此法最重要的審查關鍵,她認同政府有效率活用國有財產的用意,但並非百分百門戶大開的「隨意賤用」,她強調應明確規定出租或出借的比例,維護藝文使用空間,且輔以嚴謹的審核機制,對租借者把關。文建會主委陳郁秀則表示,兩天前才看到此草案,跨部會會議時她將提出「回饋金」辦法,建議加注規定租借者回饋比例,全力維護文化藝術在文化創意產業中應有的地位。
專為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而量身訂做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工業局七月三十一日草擬完成,全篇十章就「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發展基金、年報、審議委員會」、「公有文化財」、「輔導機制」、「租稅」、「人才及設備」、「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之開發與利用」、「文化創意產業國有不動產之利用」與「國際合作」等一一明文規定。
引發藝文界恐慌與疑慮的就是土地的使用規範,工業局為賦予文化創意產業未來發展有「充份土地使用的法源」,第三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土地開發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及文化創意事業得勘選一定地區內面積五公頃以上土地……編定為文化創意園區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優惠價格逕行辦理讓售或出租者,不受土地法規定之限制」,也就是說,法源一過,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者不一定非「政府單位」不可,民營事業也可自行勘地提案,如果順利被核定成文化創意園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就可以以「優惠價格」把土地出售或出租,而且為了避免作業時間拖延過久,特別容許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須經該管區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的限制。未來,台肥、台糖、台鹽等擁有大批土地的公有單位都可以輕易賣出土地,財團輕鬆取得公有土地,一切都因為要做「文化創意產業」!
立委陳景峻辦公室就直言,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就是想「抄捷徑」,文化創意產業定義太模糊,主管機關又是多頭馬車,提案審核權由誰主導,問題一堆!李永萍也說,未來此法進入立院,要不就是建議「刪除」土地開發與國有不動產使用等條文,不然就是要求明定釋出空間與土地比例,且建立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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