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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金融衍生商品 不須再申請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保險業從事金融衍生性商品交易的自律規範,保險司長魏寶生表示,即日起保險業從事國內有價證券等相關衍生性商品交易時將不需向保險司提出申請,不過交易額度不得超過其持有現貨部位的10%,魏寶生表示,倘若業者投資逾越自律規範範圍,保險司將以行政裁量禁止業者投資。

  根據保險司訂出的自律規範,保險業在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時,基於避險的需要,可以投資包括認售權證、期貨或是選擇權,以及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以上的國內外金融機構承作的利率交換等衍生性商品;在訂定自律規範之後,保險業從事這些衍生性商品的交易額度,其各項權利金、保證金或類似支出的總和,將不得超過各該項實際投資,即現貨部位金額的10%,而遠期外匯交易亦須在保險司所訂定的國外投資上限,即可應用資金的35%以內。

  而為了增加保險業者的債券投資項目,保險司也開放業者投資金融機構發行的結構型債券,但必須以下列條件為限,包括該金融機構必須經由中華信評評定為twAA級或經標準普爾、慕迪等評等公司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或資產、淨值排名全球前500大銀行所發行,且到期本金同幣別的保本比率必須為100%以上,且整個結構型債券的投資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5%。

  為了控管業者投入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並避免人為舞弊發生,保險司也要求衍生性商品交易的風險管理人員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的任何職務,且衍生性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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