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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軍事合作 美議員主張立法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十三日報導〕參眾兩院友台議員分別致函兩院軍事委員會主席,要求參眾兩院協商時,務必保留國防授權法案有關美台軍事交流的條款。
參眾兩院在五月間先後通過二○○三年國防授權法案,其中,眾院版的第一二○二號條款要求增強對台灣的防衛,美國國防部長應在法案通過一百八十天內,執行完整的美台聯合軍事演練和高層官員交流計畫,參院通過的版本沒有這項條款,兩院即將就國防授權法展開協商會議。
參院是由友台的赫姆斯、艾倫和凱爾等六位議員聯名,在十一日致函軍委會主席李文和深資委員華納;而眾院則由吳振偉、金恩和夏柏等十三位議員於十三日聯合致函軍委會主席史坦普。兩封信的副本也送交國防部長倫斯斐及國務卿鮑威爾。
連署的六位參議員在信中表示,「就如同眾議院軍事委員會的同僚們一樣,我們也相信單單只有武器的出售,並不能確保台灣擁有足夠的自衛能力;只有當操作這些武器的軍事人員也能得到適當的訓練,學習如何操作,整合及部署時,這些武器才能達到應有的效率。因此,我們認為有這個戰略性的需要,來加強台灣軍隊的訓練」。
眾議員的信中則表示,美國國防部今年公佈的中共軍力報告以及國會美中安全檢討委員會的報告,都凸顯中國軍力快速現代化對台造成嚴重威脅,而這項條款旨在保障東亞的和平,以及嚇阻中國以武力解決台灣議題。
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會長吳明基表示,一些國會議員辦公室已經接獲中國大使館對第一二○二號條款的抗議,並積極阻止這項條款通過。他認為,第一二○二號條款不僅將大幅協助台灣作戰能力,更能促使台美雙方在危機發生時合作無間,符合台灣和美國在東亞的戰略利益。
國會消息人士曾表示,參議院對這條有助於建立美台協防機制的條文態度較保留,行政部門目前也傾向不支持。 據了解,有關增強防衛台灣的條文是由立場友台、即將退休的眾院軍事委員會主席史坦普提出。
眾議院通過的二○○三年國防授權法第一二○二號條款規定,國防部長應在法案生效一百八十天內,執行一項總體計畫,使美國陸軍和台灣軍方可以進行聯合演訓以及高層官員的交流。這項計畫應包括廣泛的執行項目、活動、演習和安排,例如威脅分析、軍事理論、兵力規劃、後勤支援、情報蒐集分析、作戰戰術、技術、程序、軍民關係,以加強台灣防衛能力。
條文並規定,美國國防部長必須在執行計畫三十天前,將計畫的機密及非機密版本送交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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