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星期三

資訊自由法 美配套完整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報導〕國安局機密文件外洩,使資訊自由法和機密保護法成為台灣立法院優先審議的焦點。

 根據美國「資訊安全監督辦公室」給柯林頓的報告指出,美國政府從一九九六年到兩千年共解密了二億九千五百萬頁的機密資料,如何在國家安全與資訊自由之間求取平衡,完整的法律和配套措施值得台灣參考。

 政府要釋出解密文件,首先本身須有完整的檔案制度,美國在一九三○年通過的聯邦紀錄法(Federal Record Act)就對所有政府部門的檔案維護與管理做了周全的規範。

 位於喬治華盛頓大學內的國家安全檔案局負責資訊自由計劃的費羅吉羅(William G. Ferroggiaro)即表示,如果布希入主白宮,卻找不到美國政府核武計劃的檔案,「有人要負責的」。

 費羅吉羅表示,政府本身有建檔制度使政策可以有延續性,同時檔案制度的存在使決策者會三思而行,必須顧及檔案未來曝光後自己的評價和歷史責任。不過由於政府資料實在龐雜,最終被政府留下做為歷史紀錄的檔案只有二%到三%,所以美國學者,甚至繼任政府找不到歷史紀綠的事也常發生。

 這些檔案在一九六六年「資訊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通過立法前,美國民眾是沒有管道取得的。其中關鍵人物是已故加州議員莫斯(John Moss)鍥而不捨在國會推動,法案終於在一九六七年生效,莫斯也因此被封為「資訊自由之父」。

 美國研究機構和媒體現在普遍都會利用資訊自由法取得白宮以外的政府部門機密檔案。

 在尼克森總統因水門案下台後,美國又於一九七八年通過總統紀錄法(Presidential Record Act),使美國民眾可以依法取得白宮的解密檔案。

 規據資訊自由法,政府必須在收到申請二十天內回覆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滿意答案,可以向審查委員會上訴,最後還可以訴諸法院。

 資訊自由法在一九九六年修正,包括網站和電子郵件等電腦化之後的電子資訊,也涵蓋在解密資料內,民眾也可以上網申請解密檔案。

 對一般民眾影響最大的是柯林頓總統在一九九五年頒發的一二九五八號行政命令,其中一條規定,除非符合嚴格的國家安全原則,滿二十五年的檔案都應解密,如果政府機構堅持保密年限要超過二十五年,需經跨部會小組的資深官員審查。

 經過冷戰時期的堆積,美國政府必須在二○○三年前解密逾十六億頁數的機密文件。

 直屬美國國安會的「資訊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年都要就解密檔案向美國總統提出報告。

 目前美國機密檔案的年限是十年,但也可以視必要延長。

 美國總統離任六年後,民眾即可依法要求解密他任內的機密檔案。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對於挑戰政府不願釋出機密檔案而決定上訴的人,柯林頓所頒布的行政命令也設下「跨部會安全解密上訴小組」,為中情局、國防部情報局等情報單位設下解密指導原則,從一九九六年到兩千年,有二十%的機密文件經過申請人上訴仍被駁回,不同意解密。

 四年前訪問過台灣,並與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會談的費羅吉羅表示,台灣在走過漫長的戒嚴時代後,確實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以重新建立起政府與人民間的互信。

 日本在一九九九年才通過資訊自由法,英國到公元兩千年才有資訊自由法,所以台灣現在開始行動,為時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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