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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大安合併案資遣費糾紛 協商破裂
〔記者呂清郎、陳怡伶╱台北報導〕前大安銀行50餘名員工昨日上午至台新銀行總行抗議,要求發給資遣費,但雙方代表僅經過數分鐘的對談即不歡而散,前大安銀行員工一行人隨即在台新銀行總行1樓的分行營業廳,以抽號碼牌及申請開戶等干擾方式表達抗議。
大安銀行資遣員工自救會昨日依原訂計畫至台新銀行總行抗爭,要求依合併契約及相關法令發放資遣費、應休未休之特別假薪資、前兩項應發卻未發之逾期利息等,隨即推派5人代表與台新銀行副總經理暨發言人賴昭吟進行協商對談,自救會代表在直接詢問發言人有無決定權而得到否定答案後,立即結束對話回到1樓分行營業廳,收拾抗議布條,以一般民眾的身分,集體抽取號碼牌並要求開戶等干擾方式以示抗議。
台新銀行隨後也發表聲明,重申前大安銀行員工抗爭所指與事實有所出入,並造該行的極大困擾,為釐清事實,再次強調指出,該行對適法性有所疑慮,已尋求主管機關釋示中,3月20日更去函勞委會,申請相關主管機關解釋,如果主管機關令台新銀行支付資遣費,將尊重主管機關解釋,但也將再依相關法規,訴請保障該行權益。
針對大安銀行與台新銀行合併後,有關資遣費發放所引發的勞資爭議,大安銀行資遣員工自救會代表昨天拜會勞委會,勞委會表示,將在下週邀集財政部、經濟部等單位召開協調會,並釐清這兩家銀行合併法源是「金融機構合併法」或「企業併購法」,而根據勞委會意見,依法台新銀行需給付資遣費。
根據勞委會在88年針對京華證券與元大證券合併案所做解釋,兩公司合併後,對於存續公司願意留用的勞工有權選擇是否留用,且不留用者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勞委會勞資處表示,台新與大安銀行合併案原則上也是依這項解釋案處理,不過,有鑑於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陸續通過,且兩項法案中對於公司合併後留用與不留用勞工的權益已規定得相當清楚,其中,金融機構合併法中明訂相關規定依勞基法辦理,依年資不同發放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至於在企業併購法第16及第17條也明訂,留用員工過去年資應由存續公司予以承認,且對於未留用勞工或不同意留用勞工,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金融機構合併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企業併購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下週將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釐清適用法源,並將依法要求台新銀行發放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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