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1月4日星期五


擄妓勒贖案 警員陳良達被求處死刑

〔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員警涉嫌擄妓勒贖案,昨日部分偵結,第一波起訴十三人,有六人是警察,其中五人涉及懲治盜匪條例,被求刑最重的是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警員陳良達,因犯案後毫無悔意,遭檢察官求處死刑;另劉春輝等四名員警,則因犯後態度良好,獲檢察官建請法官酌減為無期徒刑;另一名警員李世璿依貪污罪求處十年徒刑。

 此外,四名載送大陸應召女的馬伕,其中三人參與擄妓勒贖,也觸犯懲治盜匪條例,但因犯後態度良好,也獲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另一名馬伕未涉擄妓案,被求刑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三名台灣「人頭丈夫」也因偽造文書罪而遭求刑一年。

 遭求處無期徒刑的四名警員是警政署保一總隊隊員劉春輝、杜家申,台北市警察局圓山派出所偵查員涂建華、莊文宗;三名馬伕則是蘇志誠、穆立明、廖永年。

 台北地檢署另查知,圓山派出所員警李世璿雖未共同參與擄妓勒贖,但同僚被告涂建華警員查獲大陸妹來台賣淫,李世璿在友人及應召業者委託下,向涂建華關說要求縱放大陸妹,事後從業者手中取得三萬元不法利益,和涂建華朋分各一萬五千元,遭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嫌,具體求處十年重刑。

 此外,鄒体元、蔡炳煌、陳正雄等三名台灣人,因接受應召業者安排,充當「人頭丈夫」,與大陸女子辦理假結婚,協助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引渡大陸女子來台賣淫,檢察官認為三人均涉犯偽造文書罪,而與涉犯妨害風化罪嫌的另一名馬伕李振守,一併求處一年有期徒刑。

 至於三名來台賣淫的大陸妹毛衛仙、顧春梅、趙強,因犯後態度良好,且配合充當污點證人,具體供訴其他涉案員警或馬伕的犯行,檢察官根據證人保護法規定,昨日一併諭知三人不起訴處分。

 這起震驚社會的擄妓勒贖案件,最初僅是一件保警劉春輝等人所涉及的強盜案,台北地檢署接獲刑事警察局函送資料後,認為內情並不單純,經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及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深入追查,才發現員警參與擄妓勒贖的情形,並非少數個案,而是存在已久、共犯結構完整的集體犯罪。

 台北地檢署表示,被告陳良達等五員警,均擔負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等責任,本應潔身自持,卻因貪圖不法利益,反利用職權,假借查案名義,強擄大陸來台賣淫女子,向應召業者勒索贖款,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敗壞警察聲譽,應予嚴懲。

 涉及擄妓勒贖的員警,目前仍有多人尚未偵結起訴,其中「公關警察」中正一分局偵查員林家福潛逃出境被通緝中;另一名公關警察中正二分局小隊長郭家宏涉案部分,因尚牽涉多起,其中有尚未曝光的案情,檢察官認有深入偵辦的必要,決定日後再行另案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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