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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認定 將改採登記制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法務部完成民法「登記婚制度」修正草案,預定今天陳報行政院審查,未來新制實施後,只要雙方當事人偕同證人、持書面同意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後即完成婚約。
但我國採行傳統儀式婚主義已七十多年,本次改為登記婚的變革幅度非常大,且對民間習俗影響深遠,故法務部特別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中明訂日出條款兩年,俾行政機關妥為準備與宣導,並讓民眾充分了解後再行運作。
現行儀式婚是以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為結婚要件,登記婚則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結婚同意書、有兩名以上成年證人簽名)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偕同證人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法務部說,將儀式婚制度改為登記婚制度的原因,在於儀式婚有諸多缺失,如儀式的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而且儀式婚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易生爭執,再加上現行規定結婚採儀式主義,但離婚卻採登記主義,兩者無法配合。
坊間即經常可聞,欲離婚的兩造因當初未辦理結婚登記,以致離婚前必須先辦妥結婚登記後,才接續辦理離婚的矛..(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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