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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星期五

放款大陸台商 動搖台灣國本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四社二會(北、中、南、東四社及台灣教授協會、台灣筆會)昨天發表共同聲明,認為政府執意讓境外金融單位(OBU)放款中國台商,無疑是「動搖台灣國本」,四社二會呼籲財政部暫停這項政策,並向國人具體說明這項政策對台灣百姓的風險及好處。

  北社財經組召集人徐福棟表示,這份聲明將寄發給總統府、行政院、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希望政府重視。

  四社二會的共同聲明如下: 所謂境外金融單位(Offshore Banking Unit)之境外(Offshore)不能單從字面上解釋,它實際上是發生在國境內的金融業務卻是利用境外銀行體系操作,所以不受該國原有金融體制之約束。

  而OBU本質上應該是outside to outside,即主要業務就是向外國人收款,向外國人放款,設置的主要目的是要讓金融機構國際化。

  OBU享有許多優惠,包括不必提存款準備金,又不須繳營所稅、營業稅等,同時不須對第三者提供資料。

  目前著名的避稅天堂有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開曼群島(Capman Island)、巴拿馬(Panama)、香港…等。 台灣於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開始設立境外金融單位(OBU),很多國內企業也因此在台灣紛紛成立OBU公司,以便就近調度海外及中國之資金。

  但由於經發會之共識,財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宣佈開放本國外匯指定銀行(DBU)對中國地區金融業務直接往來,並開放台灣地區海外子銀行可赴中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但財政部卻擴大解釋,夾帶開放OBU可放款給在中國的台商,使得原本OBU放款給台商的資金回流機制變相讓OBU轉變成資金輸出中心。

  財政部一廂情願的認為台灣的銀行如果到中國設立據點,在當地吸收存款或從貨幣市場拆來放款給台商,那當然沒有問題,但是中國根本不允許台灣的銀行去設立分行吸收存款。

  根據銀行人士觀察,台灣的金融機構想要在中國設立分行,並承辦人民幣業務至少須在設立分行後三年,而且要投入四億人民幣的營運資金,這些都比台灣規範外商銀行還要嚴,因此透過OBU放款給在中國的台商,正是將台灣的外匯搬到中國去,成了掏空台灣的幫兇。

  財政部之前開放DBU兩岸直接通匯,是讓台商將自己的錢轉到中國;但是開放OBU放款給在中國的台商,無非是將國內銀行的錢往中國搬,搬的是存戶的錢。

  開放OBU貸款給在中國的台商,固然可以使銀行產生利差收入,但中國地區為高風險國家,萬一將來台商倒帳,表面上由各家銀行自行承擔,但最終仍必須透過營業稅減免、金融重建基金等,全國人民的血汗錢去填補銀行的黑洞,對台灣經濟的損害比國內掏空銀行的行為更嚴重百倍。

  財政部規定要以台商中國的擔保品借錢,其擔保品不外是大陸房地產、外國公司股票、黃金及外商銀行保證函,而中國的房地產不可能設定台灣地政事務所;黃金不可能搬回台灣;外國股票可能面臨跌價及補繳設定手續;外商銀行保證函一般僅授信給大企業,對中小企業,外商銀行根本不屑與其往來。

  就算在中國的外商銀行願意取得台商擔保品,再由外資銀行開具Standby-L/C(信用狀)或銀行保證(Letter of Guarantee)給台灣的銀行,試問在中國的外商銀行既有能力開具上述的保證書,他們就直接貸款給台商,而台商又何必多此一舉繞道回台灣借錢呢?台商大舉西進的結果,在台灣留下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失業率升高、勞工抗爭不斷、金融機構天文數字的呆帳,而解決金融機構的逾放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與其將OBU資金借給在中國的台商使用,倒不如反過來運用OBU的資金,協助台灣貿易商發展貿易,佈局全球,並創造優良的台灣投資環境,以解決高學歷人力的出路。

  財政部除應暫停本項政策外,同時應具體向國民說明本政策對台灣百姓的風險及好處各為何?並應審慎評估此政策是否會擴大「錢進中國,債留台灣」的損害性,而造成動搖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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