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0年5月5日 星期六

政府改善稅制應考慮地方招商誘因

 立法院財委會前天初審通過「地方稅法通則」草案,賦予地方財政自主權的法源,未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在議會完成法定程序,在不損及國家整體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視財政需要獨立開徵臨時稅、特別稅及附加稅,但鄉鎮市公所則不得徵稅。另一方面,為了提振房地產景氣,政府有意考慮調降土地增值稅,但此舉可能影響地方政府的大宗稅收,尚需研擬周延的配套措施,以免進一步損及地方的財政能力。

 上述兩個辦法,一個為地方增加稅源,一個則使地方減少稅源,但有縣市長立即指出,前者無異是中央把刀拿給縣市長去殺人,後者對已經相當吃緊的地方財政則有如雪上加霜。不論如何,這些都不是真正能夠把餅擴大的思考。我們認為,比較值得選擇的積極性思考,反而是陳水扁總統近日背書的招商權下放,以搶救事業為目的。根據這個構想,環境評估與都市計劃權下放到地方政府,可以縮短廠商投資案的時間,提高業者的投資意願。

 當前,從中央到地方的財政都陷入捉襟見肘的窘境,主要並不是稅的項目或稅率如何調整的問題,而是產業低迷不振,失業率節節攀升所致。根據統計,去年以來的所得稅、營業稅都大幅降低,土地增值稅在多年房地產不景氣的情況下也早已縮水甚多,而股市積弱不振也使證券交易稅一落千丈。結果,來自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土地增值稅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也相對減少,造成地方嗷嗷待哺但中央卻愛莫能助的現象。更何況,十年來政府的支出需求成長大於實質收入,收支差距逐年擴大早已形成政府財政莫大的壓力。

 中央與地方財政同樣吃緊,對國家整體建設當然不利。正因如此,去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率,引起中央與地方、地方對地方的嚴重爭議,縱使中央希望各地都能得到足夠的財政挹注,大家對最後的解決方式都不盡滿意。實際上,財政這塊餅如果愈來愈小,再怎麼分配各方所得也會愈來愈少。我們認為,現在要把餅擴大,不能只是把補助款也併入統籌分配稅款,而是要根本改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思考方式,把這項機制調整成為促進地方積極招商的誘因。

 過去,統籌分配稅款雖然來自地方上繳的稅款,但其分配方式是基於彌補地方財政短缺,縮小城鄉差距,而沒有考慮到各個地方的稅捐貢獻。而且,對於未能開源節流的地方政府,也沒有酌予減少統籌分配稅款或減撥補助款以為制衡。以致,有些地方政府非但不去活絡地方工商,以開闢用之不竭的稅源,反而以環保立縣等名義打擊投資意願,然後將所有的財政問題丟給中央,而中央也不得不接下爛攤子。

 其次,我們認為,既然政府有意下放招商權,便應當在其他方面有所配合。就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例,其主要來源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各個地方依其獎勵工商程度,稅捐貢獻自有差異,中央對於認真振興產業的縣市應當多予鼓勵,對於打擊投資的縣市也當有所處置,不能讓兩者形成齊頭式的假平等。須知,這種做法不僅對積極振興產業的地方政府,以及付出相對較多環境成本的地方民眾相當不公平,也無形中鼓勵地方政府逃避建設地方的責任。

是以,我們認為, 政府除了上述研擬中的招商權下放作為,也當考慮修法鼓勵地方招商,其中營業人大多採用的「營業稅總繳制度」,造成許多公司在某地設廠,利用當地的環境成本,卻在總公司登記的別處繳納營業稅的現象,實應透過修改「營業稅法」予以改進。有些地方首長批評,企業在該地拉屎,卻到別處生蛋,原因便是出在這裡,這也造成有些地方政府不歡迎企業前往當地投資的心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積極招商的地方政府能夠獲得相對的稅捐貢獻回饋,例如提高營業稅列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成數,將更多企業總繳的營業稅依各地工商營業額比率,透過統籌 分配程序給予設廠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十分有助於提升地方政府的招商動機。

 發展國家的總體經 濟建設,政府主管部門經濟部有責任提出具體的產業政策,而其落實則有賴地方政府鼓勵投資。尤其是,目前產業不振、經濟衰退、失業率攀升,中央本身的財政能力也相對減弱,地方政府更應自立自強。如果政府能在制度改革方面創造更多促進地方招商的誘因,當能使各地針對地方特性自訂產業政策,為增進地方建設積極獎勵投資。如此一來,不但地方政府可以增加賦稅收入,讓地方建設獲得財政支持而良性循環,也可以促進當地民眾的就業機會,使業界和民眾都得以安居樂業。而若地方政府皆能以活絡工商為己任,台灣的總體產經形勢自然會逐步向上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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