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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0年1月5日 星期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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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之後,民進黨在未預期之狀況下變成執政黨。新手上路,有不少脫線之演出。我們期望此種現象能很快過去,能讓台灣在經濟奇蹟之後,再創不流血政治改革的奇蹟,享受真正民主化的好處。 然而,民進黨在立法院中,無法掌握多數的情況下,各種有利民主之法案需要靠在野黨的合作,才能順利進行。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不了解民主真諦及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常態的下野政黨的「賣命」反撲,社會因此而動盪。雖說民進黨的脫線演出,也必須負部分的責任,然而做為國會多數黨的國民黨無法以其國會實力作後盾,主導有利民主法案之通過和進行,而處處顯出鬥爭的伎倆,將個人利益及黨的奪權看得比人民的利益更重,則須負更多的責任。許多知識份子對在連戰領導下的國民黨表示失望,然而國民黨主席及立委卻仍為「陳水扁及民進黨被我掐住脖子」而沾沾自喜。國民黨已成在野黨已是事實,若它無法在此四年中好好反省,改變體質,學會作一個誠實、合理的在野黨,而只熱中於鬥爭,則泡沫化是早晚之事。國民黨已換了位置,確實需要換個腦袋重新思考,仍用舊腦袋、舊思維是行不通的。 國民黨在李登輝任黨主席期間,已慢慢落實本土化及法治化,雖然未達其預期之目標,然而我們卻可感受到「向上提升」的氣氛。在全民都以本土化及法治化為思維主流之時,連戰一上台,卻喊出了國父:「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的口號,讓人錯愕,以為回到了從前,不知現在是民國幾年。做為一個最大政黨的領導者,如果思維仍活在過去,恐怕也只會把黨帶往「往下沈淪」之路。 近日,前監察院長陳履安決定重回國民黨,國民黨中不少所謂「大老」喜形於色,積極穿梭,希望再遊說林洋港、郝柏村等「大老」歸隊。老黨員歸隊,就人情來說,無可厚非,但若再次重用這些有太多包袱及意識形態的「大老」來領導國民黨,可就是走回頭路了。世代更替,本來就是一個組織發展,永續經營,向上提升的必要過程,一個沈浸於過去「光榮」歷史及習慣「老人」政治的政黨,如何能為充滿活力的中生代及新生代所接受呢?如何能跟得上台灣快速民主化的腳步呢?國民黨難道沒有年輕的人才嗎? 數月以來,「立法院」及「媒體」被認為是台灣兩大亂源。立法委員的問政品質及民主素養,讓人看了都想吐。如果立法委員暫時無法減半,則做為立院多數之國民黨應提案讓委員「諸公」接受在職教育,了解民主真諦及如何問政,以免浪費納稅人的錢。而媒體不遵守新聞倫理,常以第一或第二人稱播報新聞之方式,以及播報一些未曾求證之新聞,擾亂社會秩序,讓許多人一聽到新聞時就想關掉。 我們希望民主化的台灣的所有政黨都能落實愛台灣、愛人民,以國家利益為優先的思考模式。過去,喊喊口號就可騙來國民的盲目支持,現在人民知識水準提高,資訊管道多元,只有真正順應民主時代潮流,符合人民期望之政黨,才有可能茁壯成長,永續經營。我們期望國民黨能多聽一點人民的聲音,而非黨工的意見,能對社會的安和多一點關懷,而少一點鬥爭
對於立委在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天挑燈夜戰、夜審國家總預算,身為國民,原本應對立委夜以繼日的精神致最高的敬意才對;但是,理性的小國民不得不對那些「綁架總預算,作為要脅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非理性立委,感到不齒。 「取消檢察官的搜索權,以回歸法官」、「回歸憲政體制」,好一個偉大而響亮的口號,但背後真正的動機是什麼?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市井的傳言:「拔掉檢察官正義的門牙,讓黑金的選舉永續合法化」,實在無法叫人不相信。此次立法院主要的在野黨靠著人數優勢,遂行這種未經公聽會、未問過民意的粗糙立法,令人扼腕。提出這種非理性、為己之私修法主張的政黨,在世界上除了台灣,恐怕少之又少。這樣懼怕陽光、擁抱黑金的政黨,還敢大言不慚改革、高喊救台灣,不知靠什麼改革、靠什麼救台灣? 「改革的門是向內開的,不是向外開的」,這句西方教育家的話,希望能夠喚醒「有心改革」、「有心救台灣」的政治人物,不要繼續充當危害後代子孫的政客,拿出良心、秉持理性,不要再為一黨之私而為所欲為! ☉林建良 日前有位自民黨國會議員秘書邀筆者在東京餐敘,席上他不斷地向筆者抱怨,政權交替後的台日外交很不容易進行,因為阿扁政權下的駐日代表處很不阿沙力。筆者要求他舉一些具體的事例,這位秘書避開了正面舉例,只提到辦外交什麼都花錢,新任駐日代表所帶領的代表處官員卻弄不清楚。聽到此,我才恍然大悟,原來台灣的凱子外交不只存在於對中南美洲或非洲等小國之外交,連日本這樣的經濟大國,也多有這些政客把台灣當凱子。 日本政府每年所支出的「開發中國家援助資金」(簡稱ODA)高達一百億美元,最大的受惠國為中國。中國把ODA的錢用來整備其公共建設發展經濟,自己省下來的預算用來發展軍備,回過頭來威脅日本及台灣。日本的學者已有多人指出此養虎為患的ODA金錢援助,有違日本的國家利益,然而對日本外務省而言,ODA正是其外交最有效的手段,明知矛盾卻不願放掉。最近自民黨政調會長龜井靜香曾提案將ODA刪減三成,此舉受到外務省官僚極大的抗拒,認為這樣日本的外交就不要做了,結果ODA預算只削減百分之三。由此可見,日本自己在當凱子,而日本的政客卻把台灣當成凱子。 日本與台灣沒有邦交,也不存在像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來保證行政當局與台灣交往,並保證台灣駐外機構一定的地位。日本的外務省甚至有一個內規,規定課長補佐以上等級的官員都不准與台灣的官員見面,而且還要求其他的省廳的官員也照辦。這樣造成了一些灰色地帶,讓日本的政治掮客有其活動的空間。 國民黨政權時代,日本的政治掮客組個號稱親台派的團體在台日政府間做穿針引線的工作,藉此向台灣政府予取予求,台灣政府也以種種利益輸送回報。遺憾的是,我們從來不曾看到日本政府在國際社會上為台灣講話,而且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之中,台灣人為了爭取民主與自由流血流淚,受盡打壓時,也看不到日本的親台派政治人物發出正義的呼聲。這點與美國的親台派政治家有天壤之別。 筆者認為,如果此後的台灣政府也只是與這些舊式的政治掮客打交道,台日外交將不可能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到目前為止,號稱親台派最大的政治團體是「日華議員懇談會」(簡稱「日華懇」),聲稱由眾議員、參議員加起來有三百名以上的國會議員組成,然而名冊卻從不曾公開過。因為「日華懇」的多數成員也是親中國派政治團體「日中議員聯盟」的成員,他們怕「日華懇」會員身分曝光會招來中國的抗議,因此堅持不肯公開日華懇的名冊。這種腳踏兩條船的政客,居然是台灣對日外交的唯一窗口,也難怪我們寸步難行。「日華懇」最惡質的不只在於利益輸送而已,他們在不合其意時甚至會從中作梗,給台灣政府下不了台,讓台灣政府體會「沒有我,什麼也走不通」。 外交要花錢,但錢應花在刀口上。花在為台灣宣傳,花在為台灣提升地位,花在真正的官方或民間的交流。在面對像日本這樣的大國時,也許我們的外交無法做到真正的平等互惠的原則,然而拒絕無理的要求,指出對方在外交上的怠慢卻是小國外交維持其國家尊嚴的關鍵。日本對台灣而言,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國家,然而受制於無節操的政治掮客,對日外交不可能有任何實質的進展,這點從一九七二年台日斷交以來日本政府的對台態度足可證明。 筆者認為阿扁政府對這些日本政治掮客該有壯士斷腕的決心,合則來,不合則去。這樣的決心也是開啟另一道大門的力量。目前,不管在日本民間、學界、政界、軍事專家們已有愈來愈多正視台灣的呼聲,台灣與日本的安全保障有相互依存關係的意見也逐漸成為主流。我們不該妄自菲薄,要在建立真正與台灣做平等互惠交往的新管道上著力,這才是對日外交的正途。 當筆者聽到日本的政治掮客抱怨羅福全代表所領導的駐日代表處不肯阿沙力地拿錢出來時,慶幸我們的對日外交正嘗試擺脫舊時代的做法,這也證明陳水扁總統選對了人。
(作者林建良╱在日台灣同鄉會會長) ☉涂醒哲 衛生署日前正式核准俗稱「墮胎藥」的RU486上市(編者按:RU486為法國EXELGYN廠製造,且在全球大多數國家都已註冊的商標,在台灣由法華藥行代理進口經銷,所用名稱為「美服錠」(MIFEGYNE)),並列為第四級管理藥品管制,引起輿論廣泛、熱烈地討論。然而令人擔心的是,這是否會使社會大眾導入了一項迷思:「有了RU486,就不必煩惱懷孕的問題,反正事後還有補救的機會。」大家卻忘了,事前的防範─性行為時正確使用保險套─才是避孕的根本之道。 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遷,青少年性觀念逐步開放,尤其是在所謂網路一夜情、援助交際的不良風氣導引下,青少年墮胎事件層出不窮,且已逐漸演變為社會問題。的確,服用RU486其副作用與後遺症確實不少,由於RU486只對子宮內懷孕有用,對子宮外孕則沒有效果,因此如未經醫師診察即自行購買服用,很可能危及個人健康及生命安全;此外,臨床實驗發現,幾乎所有服用RU486的婦女,都有出血情形,且出血量會隨著懷孕天數增加而增加,而噁心、嘔吐、下痢等也是常見的現象,因此如果青少年朋友存有從此可以有恃無恐盡情做愛做的事,反正有RU486可作「事後避孕」的想法,那就大錯特錯了。 青少年情侶源於好奇,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常情不自禁發生親密關係,此種情形舉世皆然。但因國人普遍缺乏正確的性知識與足夠的性教育,致採取有效避孕方法的比率遠比其他國家偏低,根據八十五年一項針對台灣地區二千七百餘位婦產科醫師的調查顯示,高達九十%的醫師曾接過未成年少女懷孕求診的案例;另依衛生署家庭計畫研究所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十五至十九歲青少女,每年產下一萬六千餘名嬰兒,而尋求墮胎的人數則遠高於此,醫界更大膽推估,國內一年墮胎數約達四十∼五十萬人次,比一年的總出生人數三十二萬更多,此一墮胎率比起以性觀念開放著稱的法國高出六倍。這項數據背後所顯示的意義,即國內每年至少有幾十萬人在未充分準備、未進行適當防範措施下發生性行為,這也提供性病滋生、蔓延最好的機會。 性病種類繁多,包括梅毒、淋病、披衣菌感染、單純 筆者身為疾病管制局局長,每天面對不斷新增的愛滋病通報個案及死亡報告單,想像著一個個正處於花樣年華,充滿著無限希望的年輕朋友,只因一時的無知,未使用保險套,就此感染各式性病,內心之沉痛實在無以言喻。在此呼籲青少年朋友,RU486絕非你可依賴的萬靈丹,只有保險套,才是你永遠健康的好伴侶。(作者涂醒哲╱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局長)
筆者在立法院所提出之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草案,一月二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在廿一世紀伊始,台灣有幸從「吃狗的國家」除名,幾千年來人類忠實的朋友─狗兒們,不必隨時活在恐懼中,害怕一不小心就成為人類的盤中飧,終於可以平安過冬了! 提案經媒體披露之後,獲得許多回響,有鼓勵也有質疑,身為此一法案之提案人,應該對此質疑稍作回應。對於所謂「禁吃狗肉」的想法,如何落實於動物保護法,在擬定修正草案時頗費思量,在公佈後即將施行,筆者認為也有必要將整個修法的考量作一說明。 依據現行動物保護法,對於香肉店是否如農委會所說「無法可管只能道德勸說」?筆者持反對看法。讓我們回到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來看:本法第三條對於動物之定義分類,所謂「寵物」,指犬、貓及其他養來供玩賞、伴侶之用(同條第五款),與同條第二款之「經濟動物」之用途迥然有別,立法者有意區分各類動物,異其管理之說,並非無據,既被本法定義為「寵物類」之動物,則非屬「經濟動物」,其理自明。依體系之解釋,「寵物類動物」非作為肉用、毛用等經濟目的之利用,則不可能因為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為「經濟利用目的者」之事由而被宰殺。若是為「食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已違反本法之規定。固然有人認為經濟動物與寵物類動物於現實上有所競合,然於適用本法時,如此解釋法條將造成規範目的之矛盾與衝突。退一步言,即使同意前述兩類動物有競合之可能,中央主管機關在同條第二項之立法授權下,亦可依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體系解釋,公告禁止為「經濟利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類動物」,即可解決此一問題。 綜前所述,在動物保護法制定通過施行之後,貓狗是不能被任意宰殺後拿來吃的,除非有人依法申請登記飼養「肉用」的狗牧場(現在並無法源依據可供各縣市農政單位受理該類牧場之登記),然而,目前的香肉店有那一家是這樣做的?其肉品來源為何?衛生安全有無問題?農委會怎麼說香肉店無法可管?而無主的流浪狗,依照現行法,仍然是「寵物」類動物,絕非肉用的經濟動物,即使沒有登記,任意宰殺的行為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定有罰則,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香肉店︱宰狗吃香肉」行為之取締,裹足不前,並以「無法可管」自圓其說,若非誤解本法之規範目的,就是忽略本法對於相關事項之授權。「無法可管」恐怕只是農委會誤解立法意旨或是怠於執法的說詞吧! 正因為連政府的主管部門對於動物保護法都有這樣的誤解,也難怪某些動保團體和立法委員會舉一反三,認為同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因此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無主」流浪動物的行為,就不受本法規範?如果這樣的結論可以說得通,那其實動物保護法根本不用立法,作這種解釋的人也許應該回頭去看看動物保護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為了保護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制定本法。」因此,除非在立法資料顯示,本法制定過程立法者「有意」將無主的流浪動物排除在本條的保護,否則像這種完全違背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的解釋,根本就是違反體系解釋。再者,同法第三十條對違反第六條之罰則,後段重申規定並無「他人飼養之」文字,解釋上亦無法得出如前述之誤解。 立法禁止吃狗肉,為什麼不禁止吃牛肉、豬肉、羊肉、雞肉?那一種動物活該被吃?那一種動物需要立法保護?對於立法禁吃狗肉遭遇的質疑,我們的基本想法是這樣的:在人類的法律世界裡,「平等權」適用的對象是人,不是動物。「動物權利」的爭取對人類的法體系都還只是動保團體努力的目標。目前為止,在人類的法律關係上,動物的法律地位是「物」,取決於人類決定如何「利用」牠們,就立法禁止吃某種動物而言,完全是人「主動的」選擇,也就是,那個國家社會的人都同意不再將某種動物當成「肉用動物」。當台灣立法禁吃狗肉,意味著台灣人認為不應該把狗當成是用來吃的「經濟動物」,不可否認的,完全是選擇性立法,而且是感情作用的。然而,在目前台灣還有人吃狗肉的情況下,禁止食用某種動物的肉,等於剝奪他們的飲食自由,必須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審查:應有保護的公益作為立法目的以及侵害最小性的比例原則。筆者所提出的草案,會從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著手,係考量動物保護法的體系以及避開此類爭議,依照修法內容,並未全面性禁止動物作為「肉食」的來源,僅有寵物類的動物在禁止範圍,這樣的立法想必也通得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 歐美人士把狗當成是朋友或是家庭的一分子,因此他們無法接受「吃掉家庭成員」的野蠻行為,是當然解釋不待立法規範的。而台灣大部分的人也從沒有把狗當成是「肉用動物」,根據台灣大學獸醫學系費昌勇教授調查,台北市有八十六.四%的市民認為吃狗肉不適當,有五.一%的市民認為適當。因此用立法禁止吃狗肉,已有民意基礎。從立法論的觀點來說,立法禁止吃狗肉,應該跳脫那一種動物可以吃或那一種動物不能吃的爭執,完全著眼於狗兒忠誠、護主的特性,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吃了牠們良心不安。某種人類在情感價值上認為牠們的角色是夥伴、家人的動物,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而限制的只是少數人的「口腹之欲」,應該不違反過當禁止原則吧! 借一句Peter
Singer教授在「Animal Liberation(解放動物)」一書中所說的:「我們既然擺脫了暴君的角色,也就不必再扮演上帝的角色。」身為「地球主宰」的人類,在歷經近年來頻繁的大地反撲、天候異常、物種滅絕之後,也許更應該反思: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是因為我們會思考,而非僅能在弱肉強食的自然法則中求得無奈的平衡,我們可以選擇「吃」什麼,自然也可以選擇「不吃」什麼,廿一世紀的台灣社會,人民的生活水準、經濟所得已經達到一定的水準,可以理性的討論動物的權益,動物保護法這次的修正條文只是其中的一小步罷了。(作者王幸男╱立法委員)
動保法修正案三讀過關了。 根據王幸男委員提出的第十二條修正條文明訂,貓狗等寵物不得為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而宰殺,吃狗肉的、賣狗肉的、剝狗皮的、屠宰狗的,凡涉及「非法屠狗」,都將課以二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得連續課罰,相信對於非法屠狗的香肉店與老饕、與香肉店勾結的捕犬隊員、「化整為零」的私宰狗場,將有一定的嚇阻作用。雖然罰鍰不高,但象徵意義超過實質意義。今後,人類不能再以「飲食自由」、「傳統習俗」為由,對動物任意地殺之食之。修正案在朝野無異議中通過,也顯示台灣人普遍認同「生命至上」的價值觀,促使吾人反省人類無意義的私慾,加諸於動物身上的暴力與苦難。 修正案另一相當有意義的條文,是施明德委員提出的:刪除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中的「他人飼養之」文字,使得所有的「無主動物」也納入保護,而不僅限於「人所擁有」的動物;不但是被棄街頭的流浪動物,包括無主的野生動物,也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也就是說,動物不再因為牠是「人類的所有物」而應被保護,而是因為牠本來就應有不被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的「權利」。小小的文字刪改,意義卻迥然不同,這在提倡「動物權」的解放動物運動史上,值得大大記上一筆。 動物不會說話,更沒有選票,看到政壇人物甘冒香肉業者的反彈,致力於對自己選票無利的法案,內心由衷地升起一股欽敬之意。反觀前一日桃園縣許代縣長,在名為「關懷社區歲末感恩」活動中,帶頭「示範」追雞抓雞、捉泥鰍,美其名為「田園休閒之樂」,還打算規劃為「一日遊」,令人相當詫異。動保法修正案通過了,這種為了人類無聊的娛樂而騷擾動物的惡行,未來也將有法源依據來遏止了,而這不但是台灣動物之幸,也將是台灣人民之福。
(作者釋傳法╱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