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0年1月16日 星期二

折衷妥協 17次審查會孵出解釋文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核四案的高度政治性,成為大法官釋憲的燙手山芋,整個釋憲過程因而不斷折衝,避開直接觸及核四該不該建的問題,以程序問題為導向,並一而再的妥協後,總算趕在司法院長翁岳生出國前出爐。

 行政院於去年十一月十日提出釋憲聲請案之初,十五位大法官之中,就有四位大法官認為「政治問題應由政治解決」,主張「不應受理」;由此可見,此案從一開始就意味著它的敏感性,注定釋憲過程不平順。

 外界多以為,大法官會議除了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召開首次審查會,讓各方陳述意見之外,緊接著就是上週連續三天加開審查會的過程;其實,大法官已足足開了十七次審查會,因為大法官會議受理聲請案後的共識是:此案攸關國家前途,一定要儘快做出結論;但多數又深知達成共識的不易,所以馬不停蹄的進行實質審查。

 有時是加開審查會,或是討論別的釋憲案時,利用時間續開核四釋憲案審查會;又為了避開媒體,司法院的三樓大法官會議室、四樓會議室,甚至台北市大安路的司法院長官邸等,皆成為「不斷換地方」開會的地點。

 實質審查過程中,核四停建案屬違憲或合憲,一度成為爭論焦點,唯堅持「非違即合」之極端意見者並非多數,而且有大法官認為我國首次出現政黨輪替,這些因素是過去朝野所未慮及者,故萬萬不可率爾責以「違憲」,此一見解逐漸被接受,再經過折衝後,解釋文才未出現違憲等的字眼。

 但也因為大法官避談違憲或不違憲,一些人士認為,解釋文的結論果然應驗了外界的憂慮,也就是司法雖然落幕,但卻是「政治攻防的開始」,另一波的政治爭議將隨之再起。

 大法官避開「違憲」等文字,以及核四「該不該建」的問題後,程序討論方面有了一些共識,諸如:核四預算案為國家重要事項、行政院應提報告、立法院有聽取的義務、行政院應補行程序等問題上,共識極高。

 但行政院補行報告的程序後,是否一定要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若仍不同意,接下來該如何?這些問題方面,大法官的歧異頗大,尤其立法院「議決反對的效力問題」,更令大法官各引論點,爭得臉紅脖子粗。

 上週連續三天的審查會,主要就是一直在化解這些方面的歧見,並在解釋文字上不斷修飾,有時甚至一字一詞都要修改,才能令更多的大法官「不滿意,但可接受」,好不容易才使接受主流意見的大法官達到十二位,跨越門檻。

 司法院官員說,大法官的體制設計,就是要對爭議論點不斷妥協,從妥協中尋求共識,所以結論不可能「極端化」;而今,釋憲機關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接下來只有看朝野有無解決問題的誠意和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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