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0年2月7日 星期三


興票案特殊的再議行動
無罪並不代表沒有逃漏稅!
油污的海洋台灣:愛台灣應由法制、行政與執法各層面做起
核四興建案如同腫瘤
核四興建與非核家園
向二水分駐所的員警致敬

興票案特殊的再議行動

☉許文彬

 「興票案」承辦檢察官對於被告宋楚瑜為不起訴之處分,由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例如自始至終未曾通知告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出庭說明,檢察官移樽就教被告,未詢問證人李登輝,偏聽被告片面自辯之詞……,以及實體上適用法則顯然受到正當與否之質疑,街談巷議多所憤慨!因這不只是國民黨的家務事,而更關係著社會價值觀的大是大非。

 當社會各方正在凝視該案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是否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聲明不服而聲請再議,此際,富有法律人正義感的「告訴代理人」律師莊柏林,日前已向台北地檢署遞出「再議聲請狀」。

 由於國民黨主席連戰及主事高層猶在觀望,甚至有意採取「唾面自乾」的和稀泥態度,尚未授權當初該黨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律師提出再議之聲請,故莊柏林律師前述再議行動在司法實務上實屬「特殊」,其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討。

 按「告訴代理人」在訴訟法上的地位,乃基於司法院院字第八十九號解釋而來,謂「告訴」得允許委任律師代行。而依「代理行為」的基本法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問題是,「聲請再議」是否包涵在當初「提出告訴」之授權代理範圍,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在解釋上,「聲請再議」既然是對告訴人「有利益」之行為,那麼,除非告訴人明白表示「放棄再議權」,否則告訴代理人律師代為聲請再議,在告訴人尚未明確表明「是」或「否」之前,應屬「效力未定」之訴訟法上行為,尚非「當然無效」。

 也就是說,本件莊柏林律師以「告訴代理人」身分所提再議之聲請,日後仍可由告訴人「中國國民黨」予以追認補正,使之發生效力。也可由「中國國民黨」向台北地檢署遞狀表明不願聲請再議,而使之失其效力。亦即告訴代理人律師之再議聲請行為,不得與告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此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關於「原審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情形,法理上應可相通。

 然則,在政治層面上,當今國民黨主席連戰,於去年總統大選時,既然緊咬宋楚瑜興票案而大肆撻伐,而當初提出告訴時,連戰也身任該「社團法人」政黨的副主席,那麼不能說當初委任律師提告與他無關。如今,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如果連戰因政治考量而不敢聲明不服,不肯提再議聲請,豈非其政治人格破產而為天下笑?而且,對於當初熱心為該黨奮戰的告訴代理人律師,豈非毫無做人之道義可言?所以,這樁政壇法律事件——特殊的再議行動,在國人的面前,正考驗著國民黨今之領導人的人格、智慧與信用!(作者許文彬╱律師,曾任檢察官)


無罪並不代表沒有逃漏稅!

☉專達

 興票案在去年總統大選期間,鬧得滿城風雨,但在今年春節前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國民黨有意不了了之。檢察官的裁決是否合理是一回事,國民黨為了權謀,竟然不吭氣,則有可議之處。

 稅捐稽徵法對於逃漏稅者,基本上有兩種罰則,如果是惡意逃漏稅,除了補稅罰款之外,可能還會吃上刑責。 如果是輕微逃漏稅,則只補稅罰款。 去年的興票案,由於有人檢舉宋楚瑜等人違反稅捐稽徵法,因此,檢察官受理做刑責之調查。春節前,辦案檢察官裁決宋楚瑜等人沒有侵占,而且沒有逃稅刑責之問題。

 但是,無罪並不表示沒有逃漏稅。有沒有逃漏稅必須由稅捐單位來認定,如果宋楚瑜等人不服稅捐單位的裁決,可以行政訴訟,最高可以打到行政法院,由法官來做判決。 目前興票案的當事人就是不服國稅局補稅罰款的裁決,因此向財政部訴願會訴願,如果財政部裁決宋楚瑜需要補稅罰款,宋再不服就必須向行政法院打官司。

 因此,日前宋楚瑜的幕僚認為檢察官認定宋等人無罪,就沒有逃漏補稅的問題,基本上是錯誤的認知,有沒有逃漏稅,需由財政部做確認或由行政法院做最後判決。 自從興票案相關人獲不起訴處分後,國民黨一直沒有表示異議,這是有違常理以及國民黨的黨格,國民黨的錢被轉入私人帳戶,尊嚴被踐踏得如此,竟然在檢察官裁決後,沒有絲毫不滿聲,實在相當奇怪。

 國民黨高層有人私下透露,將把興票案定位為前主席李登輝及其人馬和宋楚瑜的恩怨,連戰不願再追究此事,把興票案屬於國民黨的錢領回就算了事。 相較於核四案,國民黨一再緊咬政策的延續性,難道黨策就沒有延續性?國民黨的黨格何時分裂了,我們怎麼不知道?

 奉勸國民黨做事要有風格,不要再走錯一步,喪失民意,該爭的就要爭,不要被民眾笑說連戰「沒膽」,請問沒膽,年底立委大選怎麼「戰」?三年多後,總統大選怎麼「戰」?國民黨除了權謀之外,還剩下什麼?興票案將考驗國民黨到底還有沒有救。

油污的海洋台灣:愛台灣應由法制、行政與執法各層面做起

☉胡念祖

 墾丁國家公園近岸海域因希臘籍貨輪「阿摩戈斯號」擱淺漏油,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再次暴露出一個海島國家沒有海洋意識與作為的荒謬局面,亦凸顯出現行法律及行政體制上的空虛。

 在海域法制層面上,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兩個基本海域立法,「中華民國領海暨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暨大陸礁層法」,行政院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依領海法之授權,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及領海與鄰接區之外部界線,將澎湖群島、小蘭嶼、彭佳嶼與台灣本島之間的大片海域劃入領海基線之內,成為法律地位屬絕對國家主權所及之「內水」。但在這些作為之後,我國迄今尚未就兩大基本海域立法之下應有之下游功能性法規加以全面性、有主軸中心思想地加以整建︱該修正之現行法規尚未依循基本國家海域立法之文字與精神,加以修正;必須全新起草立法的法規,亦未有主導機關來全面督導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草擬報送立法院,儘早完成立法。

 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起草並通過立法或許只涉及立法之中心思想與立法技術,且係紙面作業,算是「相對無成本」的動作,但是立法之後所涉及之行政與執法,卻必須付出成本。先進國家在立法草案審議之際,相關部會機關首長必須以書面向國會提報「立法成本」,除迫使行政與立法兩造明白立法之後的行政與執行成本外,亦用以明白責任之歸屬。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海洋污染防治法是我國在兩大海域基本立法之後第一個重要的海域功能立法,但此法所涉及之行政建置與執法成本,恐怕遠超過中央之理解及地方政府之能力,此次漏油污染事件中央與地方政府「無力處理」,只是清楚證明此點而已。

 在海域行政層面上,大片國家管轄權所及之海域中,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職權應該如何劃分?劃分之原則為何?地方政府是否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擁有全面性向海延伸的地方自治之權?還是依個別行政作用法之授權(譬如漁業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而擁有有限的功能性職權?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擔負這些海域職權?如果各個行政作用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同一片海域中的規劃目的與利益發生衝突,該如何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我們目前似乎均無答案,又該由那一個機關來找出答案呢?內政部?還是應該但卻未設立的海洋部?

 在海域執法層面上,大家似乎均仰仗去年新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岸巡防署。依海岸巡防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該署擁有法定之權責來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海洋巡防總局掌理「海洋災害之救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但是,在硬體上,海洋巡防總局有能力出動艦艇二十四艘次,「緊追」二百多海里,扣押逮捕涉嫌撞沈我漁船之越南籍貨輪「永順輪」,亦可在驚濤駭浪下,救出「阿摩戈斯號」上所有船員;但是,該總局現有全部艦艇之結構卻未有「功能分化」,使其不存在具海洋污染防治功能之艦艇與設備。在軟體上,海巡、水警人員並未有完整的海洋污染防治專業訓練,又如何期盼他們能在第一線發揮功能。行政院設立了一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機關,但卻吝於完善其專業設備與人員訓練,又如何要求地方政府具備這些連中央機關都做不到的能力?

 期盼「阿摩戈斯號」漏油事件能使立法與行政當局徹底瞭解,「愛台灣」不是口號,而是要由法制、行政與執法各層面來加強應有之能力,才有可能真正建立無污染的「海洋台灣」。 (作者胡念祖╱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秘書長)

核四興建案如同腫瘤  

☉鄭先祐

 對台灣社會而言,核四的興建案如同「腫瘤」,醞釀十多年,最近突長,耗損數千億元的資金,其過程中所付出的社會成本,難以估計,且有人更為此犧牲生命。核四案的落幕,唯有廢棄,這對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的傷害將可以減輕。願我們大家共同努力,及早根除「核四」這塊腫瘤。

 「非核家園」假若是我們大部分人的共識,儘早「廢除核四」,就是我們的起步。針對核四案,行政院經過三個月的再評估,宣佈「停建核四」的決議,這是理性和專業的表現。可惜的是宣佈的時刻,或許欠缺考量,程序上是有缺陷。隨之而來的「兩院對立、憲政危機、在野藉題發揮、政爭不斷、媒體炒作、放話誤導、是非不明,激發民眾對立的情緒」,更顯現出「核四腫瘤」突長的可怕。

 我國現在才開始宣佈廢棄核電,就已經落後美國長達二十多年了。美國自從一九七八年後就不再興建新的核電廠,而且近二十多年來,美國至少有一百一十九座核電機組的訂購合約被取消,其中有四十七座核電廠於興建後才被廢棄或變更為其他類型的電廠。有的如紐約州長島地區的Shoreham核電廠,投資成本高達五十三億美元,且已完工,但未正式營運就廢棄。

 核電的替代計劃,美國早就於一九七○年代中期就開始執行,提升耗電的品質,以及產電效率,雙管齊下。從一九八○年代起,軟質能源途徑興起,逐漸取代傳統的硬質途徑,全美國的總耗能量顯著的低於一九七五年代的預期。於一九八五年代,實際總耗能量只有原預期的七成多,至一九九○年代更是下降到只有六成左右。同時,省電的策略,電力公司和用戶雙方都可獲利。譬如於一九九二年,美國的PG&E電力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投入超過一億七千萬美元,幫助用戶節省耗電量,如此產生三億至四億美元的節省效果。用戶的電費減少八十九%,公司股東的獲利增加十一%。電力公司同時也解除新增電廠的風險與代價。

 軟質的途徑,或是保育策略,這是全球文明社會要走的路線。全球的資源有限,各國的資源更是有限,特別是固著性的資源(如:土地、山林、自然生態等)。試想,台灣還剩多少土地容許我們持續蓋電廠,或是垃圾場和焚化爐?我們早就應該放棄持續開發的拓荒策略。面對無法持續擴張的壓力,這亦可以促進科技的綠色發展,讓我們的生活品質更好,但單位享用的資源更少。同時我們也可保留更多的未開發資源,讓我們的子孫可保有較大的轉圜空間。

 核一、核二和核三的六座核電機組,分別已經使用十五年至二十三年了。若是按照美國目前已經永久停機的核電機組運轉壽命的平均歲數(近十六歲)為標準,這三座核電廠六部機組的平均使用期限,是已經超過標準了。我們勢必要儘快的淘汰目前已有的這三座核電廠。倘若如台電所預期的,在沒有核四的情況下,於二○○四年,備載容量可以高達二成以上,如此將是開始廢除這三座核電廠的時機。為儘早消除核電夢魘,建立非核家園,朝野黨派和全民都必須共同努力執行保育策略和推動軟質能源途徑。只要能如同美國過去的成效,非核家園的願景即可於未來十年內逐漸實現。

 只要有核電廠的存在,就會有夢魘,爭端和衝突是無法避免的。就在發生車諾堡核電災變的前兩個月,蘇聯的核工專家對其安全評估的結論是「如同爐心熔毀的重大意外,發生的機率是一萬爐年分之一」,也就是說,一個核電反應爐要運轉一萬年,才有可能發生一次。然而,這座車諾堡核電廠的第四號機組只運轉了三年,就發生了。

 讓我們共同來了解核電的真相,了解為何要建立「非核家園」。倘若我們體認到必須廢棄核電,那就讓我們從「廢棄核四興建案」開始。核電的問題是理性的問題,是可被了解和體會的。儘早根除核四,即可下降傷害,爭議自然會落幕!(作者鄭先祐╱文化大學生物系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核四興建與非核家園

☉吳義雄

 最近核四停建議題,已經虛耗了國家五個月朝野的力量,各項重要國家政經工作因而拖累不前,關係人民生計的重大議題反而被忽略,社會付出的代價不可謂不高。

 就反核的歷史來看,反核是一種政治舞台上反對者的圖騰,也是政黨制衡上的一種機制,當舞台角色變換之後,是否仍然還要堅持這個圖騰,而忘卻了國家生存與民生經濟的需要,這就是政治家必須突破的盲點。而台灣核能興建關係國計民生的原因,其實可以很明白的分析出來。

 第一個原因是國家安全,就是要維持各種能源平衡的供電配比,國內火力發電的比重已高達七○.七%,水力發電的比重為一三.六%,核能的比重僅一五.八%,大家都知道「雞蛋不能放在同一個籃子裡」,為了保障電力供應的穩定,最好的方法就是適度的分散各種供電來源。台灣並不生產煤、石油、天然氣等,火力發電的燃料必須全數仰賴進口,然而全球的石油供應卻充滿變數,不旦產油國家決定減產,或是中東發生戰事,或是台灣海峽產生變數,不僅帶動石油價格高漲,連煤、石油的來源都將成為問題,屆時維持我們的電會在那裡呢?

 第二個原因是能源保障,停建核四之後,必須大量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等燃料,但是目前全球的石油蘊藏量為一兆三七六億桶,可供全球使用四十一年,天然氣的蘊藏量為一四四.六七兆立方公尺,可供全球使用六十四年,煤炭的蘊藏量為一兆三二○億公噸,可供全球使用二一九年,他們都是用得完的能源!而佔世界三分之二人口的開發中國家,高度能源需求加速耗用石化燃料的結果,三、四十年後,我們的下一代便將立即面臨無能源可用的嚴重困境。

 第三個原因是溫室效應,因為全球使用大量石化燃料,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已經從一八七○年時的二九○PPM,提升到二○○○年時的三七○PPM,濃度提高了二十八%,使得全球氣溫在過去一百年內上升○.三度到○.九度,海平面上升十到二十五公分。而台灣屬於海島地形,四面環海,尤其是西南部沿海地區,長期飽受地層下陷之苦,如果停建核四,改採火力電廠替代,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增,海平面上揚,地層下陷問題更顯惡化,害人害己,這絕對不是我們所樂意見到的事實。

 第四個原因是經濟成長,如果停建核四,除了全民直接吸收八百億以上的損失之外,為了要取代核四,供應北部充足的電力,還得加重依賴耗資四千五百億元的南電北送輸電系統,再投資一五四四億元興建火力發電廠,每年再多支付一百億元的液化天然氣發電成本,因此替代核四廠運轉四十年之後,總發電成本至少增加了將近四千億元,再加上火力發電廠排放的二氧化碳管制問題,配合履行國際排放減量的公約,政府每年還得再增加八十八億元的減量成本,四十年下來總計為三千五百億元。這些數字任何一項,對一般民眾而言,幾乎都是天文數字,遠遠高出繼續興建核四的一千二百億元成本,核四一旦停建,電力供輸成本將大幅的增加,民生用電電價也就會大幅提高,不僅如此,為了要支付這些後續增加的龐大費用,必然會拖累目前積疲不振的經濟。

 核四電廠所採用的設計,是新型的輕水式進步型機組,這種核電廠設計,與車諾比石墨式無阻封的核電廠截然不同,安全性比現有的核一、核二、核三還高出十倍。全世界所有改良設計的輕水式機型運轉至今,已經累積超過八○○○爐年的業績,在這麼長的爐年中,沒有一個機組因為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前共產蘇聯因陋就簡的車諾比核電廠事故,不會在新時代、新安全設計的核四廠中發生。

 核能鈾燃料也是地球與生俱來的物質,是上帝為人類準備的另外一種有效的無碳能源,只有珍惜利用它,助長科技,直到新的永續能源被開發出來為止。因此目前「非核家園」的夢,在現階段,並不能完全與政府楬櫫的「綠色矽島」、「永續經營」美好政策相符,台灣生態環境不會因為非核而改善,我們子孫也不會因為非核得到更多的福蔭,而當下全世界有四三一座核電機組正在不停的運轉,核子動力設備正帶領著人類進入新的科技、宇宙與海洋領域,供應新人類新發展沒有間斷的原動力之時,我們實在沒有必要再退縮,再為反核起爭執。 (作者吳義雄╱國政會永續發展組研究員)

向二水分駐所的員警致敬

☉吳弘昌

 二月五日上午七點多,在二水站搭火車到屏東探病親,十二小時後回到二水,赫然發現轎車失蹤了。三人在早上停車位置附近只看到別人的車子,問了店家及食販,都不得要領,只好步行到距離五百公尺左右的分駐所報案。一路心中相當懊惱,想著兩個月前失車的朋友如何在電話中與竊賊談還車條件,並盤算一旦接到類似電話要怎麼因應! 

 進分駐所一說明,三人立刻各得一杯熱茶及很親切的詢問,之後警方立即通報全彰化縣,其中四位驅車外出尋找。留駐人員個個關心地以該車資料研判可能的後續情況,全心投入,讓我在失車的情況下心情相當安穩。

 十多分鐘後,在頻繁的廣播來往通訊中,突然傳入「OJ-3495白色Mondeo找到……」一位駐守員警隨即開車送我們過去,車子就在我指稱停車位置後方二、三十公尺處!在場四、五位員警沒有一句埋怨、訓話,只為我高興「沒有失車」。

 想來最大可能是我們胡塗,記錯停車確切地點,惹來整個分駐所沸騰起來,最讓人「感心」的是他們立刻進入狀況,時效、收穫都在精明的掌控之中,繁忙中更能安定失車人的心情。

 我看過世界很多國家的警察,二水分駐所的員警屬第一流,尤其功成離開現場時,一句「駛卡慢咧」!那份溫馨,直教人含淚感激。(作者吳弘昌╱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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