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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學子在外租屋 租金可列舉扣除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於本月二十日開始申報,並且首度增列房租扣除額每戶最多十二萬元,財政部官員提醒納稅人,家有學子在外租屋念書,其租金也可列舉扣除,不過,房租扣除額與購屋利息扣除額兩者僅能擇一申報。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案,增訂房租扣除額十二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提高至七萬五千元,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則提高至十一萬一千元,其中,由於房租是首度可以列入扣除額,因此不少民眾紛紛提出疑問,如學子在外租屋的租金是否也可列舉扣除等。
財政部官員說明,只要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檢具切結書,載明納稅人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可在申報綜所稅時,檢具租約及支出明細等列報房租扣除額,換句話說,如果納稅人家裡有大學生在外租屋就學,其租金將可列入房租扣除額抵稅。
至於分租的租金如何認定?財政部官員表示,該問題將由稅捐機關憑事實認定,官員並且建議,未來民眾在分租房屋時,最好與房東分別簽訂租約,或是同時具名簽約,不要僅由一人代表簽約,且要求房租支出明細(如匯款單、收據等)也應分開,或是要求房東分別開具,以免未來申報房租扣除額時,產生租金認定的問題。
另外,財政部官員說明,根據規定,房租扣除額與購屋貸款利息兩者只能擇一申報,因此,如果納稅人當年度已經申報了購屋貸款利息,就不能再同時申報房租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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