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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 每張上限1萬元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現金儲值卡愈來愈普遍,財政部昨日公布「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規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額度不得超過銀行淨值20%,且每張儲值卡金額上限為1萬元,已辦理現金儲值卡業務的銀行,須在上述辦法施行1個月內陳報財政部,該辦法應可在8月底或9月初正式發布實施。
所謂現金儲值卡,上述草案第3條說明,是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的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可跨越不同卡片營運系統間使用,或應用於不同商業體系。
該草案第4條則規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所儲存金錢價值方式,得採重複加值式或拋棄式,重複加值式是指持卡人得重複透過轉帳或支付相當金錢給發卡人方式,增加卡片儲存的金錢價值,拋棄式則無法重複支付相當金錢。
有關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的條件,該草案明訂,銀行自有資本適足率低於8%、或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及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平均數者,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而銀行若經核准發行現金儲值卡,得辦理下列業務:1.發行現金儲值卡;2.簽訂特約商店;3.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前列各款相關業務。
另外,該草案第11條也規定,發行現金儲值卡的銀行,在可確定儲值卡的金錢價值餘額下,持卡人得要求發行銀行應以等值貨幣贖回其所發行儲值卡的餘額。草案第12條則規定,經財政部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的銀行,得發行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或與國外機構合作,並以銀行為發行機構,且現金儲值卡在國外使用時應以外幣結算。
該辦法草案第20條並且規定,上述辦法施行前已辦理現金儲值卡業務的銀行,也適用這項辦法,並應於該辦法施行後一個月內陳報財政部,其業務內容若有不符規定者,財政部得要求銀行限期補正或調整,逾期未補正或調整者,得命其限期結束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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