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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耕期搶種 不准參與保價收購三期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為防止調整保價作物生產結構過程中,申請休耕之農田搶種其它農作物而衍生產銷失衡問題,農委會強調,農民在申請休耕期間,經勘查發現有搶種農作物情事,將停止該農民參與保價收購權利三期。
農委會農糧處表示,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削減農業境內支持,農委會已積極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調整保價作物生產結構,對於調整生產的農田,鼓勵農民辦理休耕,並規定申報休耕之農田,休耕期間除綠肥外,不得種植其它作物。
由於以往休耕期間係以當地第一期作或第二期作的水稻「正常生育期」作界定,未明確以日期訂定休耕時間,導致部份農民在休耕期間又搶種其它作物,影響作物產銷及價格。
為此,農委會將授權基層公所針對第二期休耕稻田進行嚴格抽查,整體預定抽查三%的休耕農田;至於中南部冬季蔬菜主要產地,則要求抽查二十%,屆時若經勘查發現有搶種其它農作情事,將停止該農民參與保價收購權利三期。
同時參照各地稻作生育期間,以第一期作四點五個月、第二期作四個月為原則,明定各縣市第一、二期作休耕期間,防止農民因休耕日期規範不明確,而搶種其它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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