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90年8月18日 星期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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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見微 日前去了美國一趟回來,親身感受到美國台灣同胞雖長期旅居國外,對台灣的民主政治發展,仍都非常關心,尤其對於近日台聯的成立,都不免好奇的問我:台聯成立後,年底選舉對哪一黨將造成最大衝擊?我則跟他們說:其實很簡單,就看誰對台聯最「嗆聲」吧! 台聯出現,對「立法委員席次」這塊大餅又多出一個爭食者,對各政黨的得票當然有或多或少的影響。 但綜觀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繼民進黨之後成立的新政黨,都是從百年老店─國民黨分裂出來的新產物,台聯成立對於年底大選的影響,直接遭受最大衝擊的看似是國民黨,但果真如此嗎?第一、國民黨這家百年老店日趨衰微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尤其是在二○○○年總統大選後,親民黨、台聯的陸續成立就是最好的證明。 第二、國民黨內高官很多,只不過總統大選後,走下坡的國民黨在年底立法委員選舉能佔得的席次又將大大減少,失去政權以後,連以往擔任政務官的黨員也都紛紛加入民意代表的選舉行列,這種僧多粥少的窘境,無法被提名的人只好另闢山頭另闖天下。 第三、國民黨選後在連戰「無力」的領導下,急欲重振往日「雄風」,但大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不願意共同往下沉淪的人,先是在前紛紛加入親民黨,在後則加入台聯。 台聯與親民黨支持者之間差別就在於「本土」色彩的有無,其中雖不乏與民進黨有部分重疊,但大部分還是來自原國民黨的本土支持者,這些人不願意平白的把選票投給民進黨,但在對國民黨又感覺失望之餘,就只好將選票投給親民黨。親民黨當然老早就看出這一點,用盡全力想拉攏一些國民黨籍政客,所幸李前總統和黃主文深懂其罩門,登高一呼成立「台灣團結聯盟」。所以台聯的出現,對誰的影響最大?自然不言而喻。 有趣的是,當親民黨發現自己的如意算盤打得好、打得妙時,卻硬生生的又被李前總統框啷一聲的敲碎,當然心有不甘;失望之餘,又想不出好方法,於是只好無的放矢,見誰罵誰,或利用統派媒體挑撥離間,就連向來以愛台灣自許的宋主席也忍不住動火說出「李前總統假本土化之名,行黑金之實」這種「白賊話」。 總統大選至今,已經有許多人民再也無法忍受阿扁總統的新政府屢屢受制立法院內在野黨無止境的惡意杯葛,而無法推動新政,所以也都希望利用年底的立法委員選舉,對新政府做「第二度授權」,增加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以終止立法院的惡鬥。民進黨將會成為立法院內的第一大黨,但是要過半卻很困難,也因此會成為與國民黨、親民黨鼎足三立的局面。 如果台聯不成立,摧毀親民黨坐享漁翁之利的美夢,或許立法院的惡鬥又將繼續,此時,民進黨應修養自己為泱泱大黨,與台聯緊密合作,如此才是台灣人民之福!(作者為醫師,余見微是筆名)
☉許惠悰 最近幾年,許多環境經濟學家在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之間關係的過程中,發現國民生產總值與環境品質或污染排放之間存在某種經驗法則關係。而經過迴歸分析顯示,兩者之間呈倒U字型的關係。 這個現象說明了,污染的程度會隨著一國經濟的成長而增加,但是當其到達某個轉折點時,環境的品質會隨著所得增加而有所改善。而此種倒U字型的關係,與一九四○年代經濟學家西蒙顧志耐(Simon Kuznets)研究所得分配與經濟成長的關係相類似,依據其研究結果顯示,國民所得分配的不均度隨經濟成長先惡化然後再改善,而成為倒U字型的現象。 因此,以其為名,稱作環境顧志耐曲線(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簡稱EKC)。 環境品質與每人所得之間所呈現之倒U字型關係,一般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第一種闡述認為,環境品質是一種奢侈品(luxury good)。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個人不會願意花費太多的投資,用以保護環境,因此,環境品質呈現惡化的現象。但是,當個人所得持續增加,到達了EKC所謂的「所得轉折點」時,人們開始願意增加更多的投資,以改善惡化的環境。所以,在轉折點之後,污染的現象趨緩。 第二種常見解釋EKC的理論認為,國民生產總值與環境品質或污染排放之間呈現倒U字型之關係,事實上所反映的乃一個國家階段性產業的轉型現象。 換言之,從最早的農業為主的社會步入工業為主的社會,然後進入了後工業時期以服務業為主的社會。在此過程中,由農業進入工業社會,由於消費增加,大量的生產及製造,促使環境品質開始惡化。而由工業步入服務業的階段,整體的產業由高科技的產業取代了煙囪林立的產業型態,因此,污染的排放趨於減少。 而這個轉化的機制,更可能透過將高污染的製造業移轉至較低程度開發的國家去達成。 台灣的每人所得在公元二○○○年時已經達一二九六一美元,這個值事實上已經遠超過國外許多研究,不管是針對空氣、水、森林及毒性強度之每人所得轉折點。 換言之,從台灣人的經濟指標判斷,理論上我們應該理直氣壯的生活在有尊嚴、有人性的環境品質當中才對。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的來檢視台灣的環境,卻可以發現國內的許多環境指標卻依舊是繼續在惡化當中。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最近桃芝颱風的過境,除了造成無數寶貴生命的殞落外,對於台灣山坡地保育及利用,給予了最無情的打擊。 台灣的獨特現象也許可以提供環境經濟學家更為深層的思考,在所得與環境之間,如果缺少了提升人類心靈的教化與修養,忽略了增加人與自然之間的共鳴,則上述兩者之間的關係,似乎並不一定絕對是簡單的倒U字型。想要將惡化的環境挽回,台灣似乎還要做更多的努力。
(作者許惠悰╱台灣綜合研究院副研究員) ☉王泰澤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宣揚「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國際法根據,同時也是反駁統派「台灣自古隸屬中國」的法理明證。 此條約於一九五一年簽訂,五十年來與台灣的關係如影隨形,對台海兩岸的影響至深且鉅。 Fordham大學法學院江永芳教授於其著作《國家、主權與台灣》,指出原來一百年前的大清帝國,五十年前的中華民國,以及今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只不過是中國近代的前後三個政府;這三個政府並不是三個不同的獨立國家。 中華民國繼續承擔滿清政府的國際賠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七一年取代中華民國聯合國席位,同是「中國」,並未改換國號。 由這二個事實,可見孫中山和毛澤東都只取代現存的政府,並未另外建立新國家。 滿清政府被孫中山推翻,失去領土,也失去人民,成為歷史陳跡。中華民國政府被毛澤東逐出中國轄地,失去領土,也失去人民。兩者不同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幸有天時(二次大戰日本戰敗)、地利(台灣)、人和(二次大戰聯軍)之賜,蒙受聯軍囑託,接管台灣至今。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五十幾年來,其實沒有「法理」上的土地與人民,有的只是「情理」上延續的名份。 回顧歷史,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年之間,假若蔣介石沒丟失大陸,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向二次大戰聯軍投降,六年後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就沒有理由不把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中國」。當時台灣民心顯示,回歸中國合情合理,皆大歡喜。只可惜,國共相爭,勝者王,敗者寇。尤有甚者,一九五○年韓戰,中國乘機進入北韓與聯合國軍隊為敵。毋庸置疑,此時中國已經是「共產黨的中國」。 因此,美國翌年連同二次大戰四十九個聯軍國家,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一反過去開羅與波茨坦宣言的共識,只接受日本正式放棄台灣與澎湖群島,不談日本在條約中把台灣割讓何國,其目的就是要防止台灣落入「共產中國」魔掌。 條約中,蘇聯、中國、印度並未簽署;所以,日本放棄台灣以後,台灣至今的歸屬問題,實與這三個國家毫無關係。 一八九五年日本仔「起山」,盛氣凌人,台灣義民深痛「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竹篙罩菜刀,英勇抗日。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敗軍登陸,狼狽不堪,當時台民反而歡唱「六百萬民同快樂,和平自由和平自由兮!同胞快快來,同胞快快來,歡迎表誠意!」喜樂之情,洋溢全島。 可惜經過了偶發的二二八事變,三十八年恐怖的戒嚴令,才一年多的民主政黨輪替,五十年前那場張燈結綵的歡樂,已經演變成今日的亂象:新、舊移民政壇要人,只顧反唇相稽情緒謾罵,不顧同心協力立業成家。 「舊金山和平條約」暢明台灣國際地位未定,在島國的爭吵聲中,已被埋沒了五十年。往事已矣,來者可追,現在該是重見天日的時候了!耶魯大學芭特蕾教授,將於今秋學期,把江教授的論文列為「台灣歷史」課程的參考文獻。台灣自一八九五年被清廷依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至今,從未隸屬中國。此一歷史事實,台灣當局更應廣泛告知社會大眾,鼓勵全民踴躍討論。
(作者王泰澤 ╱南社社員) ☉楊慧如 據報載,環保署已透過國內一律師事務所,委託挪威專門從事海事賠償的知名事務所協助,「未來不排除在挪威提出訴訟」;然而,由於委請外國律師打跨國官司成本甚高(先不問訴訟費用多寡,僅從律師費來看,以筆者一九九四年在倫敦某海事律師事務所工作時為例,一個能獨當一面辦案的律師,每小時收費在二○○至二五○英鎊之間,折合新台幣約一萬到一萬二千五百元,而以阿瑪斯號的案情複雜程度,挪威當地絕不可能僅由一個律師處理,也難以期待會在一百個小時內結案),恐怕好幾百萬跑不掉! 而本件船東國籍係希臘,環保署既然考慮在挪威起訴,鎖定的「對造」應該是船東的保險人,也就是Gard P&I,惟環保署所支付的費用都是人民的納稅錢,為免浪費民脂民膏,請務必三思!因為,依挪威當地法律,Gard P&I,迄今仍毋需為阿瑪斯號船舶所有人此次油污行為對我國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或有以為,依我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權」規定,環保署可以我國政府的名義,行使阿瑪斯號船東(即被保險人)對其保險人(Gard P&I)之保險給付請求權。 但姑且不論(挪威)當地法院不可能會適用我國法,最重要的,阿瑪斯號船東對於其保險人目前並沒有請求權存在,我國政府即使可以「代位」,也無任何權利可以行使。 因為國際上各P&I 與其會員(被保險人)所約定的保險條款中,都有所謂「Pay to be paid」或「pay first」條款,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尚未賠償第三人之前,被保險人尚不得向P&I請求補償。 本件,依Gard P&I在其保險條款(2001年╱2002年版)(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P&I Rules 2001╱2002)第八十七條規定,在阿瑪斯號船舶所有人未支付款項之前,或者,在尚未對於阿瑪斯號船舶所有人取得有效的執行名義之前,我國政府對於Gard P&I並無請求權源。 事實上,有關我國政府對Gard P&I有無「直接訴權」這項議題,銘傳大學法學院曾在今年六月八日「阿瑪斯號油污染修法因應研討會」中熱烈討論,很可惜地,當天環保署只有一位水保處官員到場,而且「躲」在人群中,一直到會議快結束時,才被發現。 如果環保署之前曾重視那次研討會內容,今天應該不會這麼輕率地說要到挪威告。 阿瑪斯號油污事件不只是環保浩劫,過程中也考驗著我政府人員是否有能力處理這種涉外事件。 在不合理地限制阿瑪斯號船長及輪機長二人出境,希望能取得P&I的「擔保信」近半年後,環保署終能坦然面對「擔保信」與「限制出境」二項議題完全無關,希望這次在打算花好幾百萬要找外國律師打官司前,環保署也能花些時間了解一下是否真有必要?
(作者楊慧如╱律師) ☉胡忠銘 近年來,台灣遭逢多次的天災地變,加上經濟的不景氣,失業率急速攀升,同胞們的確過著「多災多難」的日子,不少人還因此走上絕路。又桃芝颱風所帶來的災害,對於台灣人而言,真有如第二次的「九二一」。目睹受難的同胞,以及還在等待挖掘親人遺體的家屬,著實讓人鼻酸。 已故的幽默大師林語堂,在其「生活的藝術」一書中,闢題論述「關於人類的觀念」時,提到一則頗富啟發性的故事。 話說有一亡魂從幽冥投胎下到人間,當閻羅王驗明亡魂的正身後,一切就緒,準備下凡降生時,亡魂突向閻羅王請求說道:「如果你要我投胎回向人間,請能答應我幾項條件。」閻王聽了好奇地問道:「有何條件?說來聽聽!」結果,那準備投胎的亡靈,毫不客氣地一一道出:「我要做宰相的兒子、狀元的父親。 我的住宅四周要有一萬畝的田地,有魚池、有各種花果。我要有一位美麗的太太,和一些嬌豔的婢妾,她們都須待我很好。我要滿屋珠寶,滿倉五穀,滿箱金銀,而我自己要做公卿,一生榮華富貴,活到一百歲,之後安然歸陰。」要閻羅王能爽快答應,否則,他寧願待在幽冥地府,也不願下凡投胎轉世。 閻羅王聽完之後,哈哈大笑地回答說:「如果人間有這樣的人可做,我自己也要去投胎,我可不會讓你去!」 林語堂這則用「反諷」技巧筆法所敘述的故事,乃在訴說人生充滿諸多挑戰,且又得面對生、老、病、死、天災地變的苦難,凡是人都無法逃避。即使曾經當過人,死亡之後被判定可以再投胎的亡魂,也不願再度為人。 因為一想到要「做人」就怕!可想而知,人生有諸多說不出的痛苦與無奈!難怪台灣俗諺當中,充滿著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的形容詞句,諸如:「人生不滿百,常懷千歲憂。」「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什人門口,會掛得無事牌。」「孔子公,也不敢收人隔暝帖。」「一更報喜,三更報死。」「一千無份,八百無份,殺頭照輪。」「世間親像大舞台,苦齣笑詼做伙來。」「世間過日像眠夢,苦多甘少攏相同。」「今日好運水流東,明日失運水流西,順風駛船人人愛,突風箭水人人哀。」「好花苦伊不常開,好月苦伊不常圓,好夢爽快快打醒,做人得意有幾時。」 基本上,人的肉體生病或是家中遭逢變故時,幾乎都會無奈地質問,我為何會 遭遇這樣的苦難?為何這個苦難會臨到我身上?處在走投無路的「邊界情況」下,人的確常會怨天尤人,自暴自棄! 德國著名的女神學家 Dorothee Soelle 在其所著的「受苦」(Suffering)一書當中勸勉讀者,勝過苦難的第一步,即當要在遭遇苦難時,將「苦難從何而來?」的心情,轉變成「苦難要帶我往何處去?」因為在苦難臨頭的無奈時刻,只一味地詢問:「苦難從何而來?」乃無濟於事,畢竟事情已經發生。 此時所需面對的功課,即當藉著禱告,祈求上蒼,讓我們明白苦難的啟示和意義,並與悲傷的人同悲傷,大家相互扶持,一起找尋出路,突破苦難的「試煉」,使「否定」變為「肯定」,好讓在充滿著無奈的人生中,能夠產生盼望。(作者胡忠銘╱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德生教會主任牧師)
勿讓「篤行營區」淪為竹科的殖民地! ☉吳慶杰 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新竹市都市發展局邀請台大教授陳宏宇主講「新竹都會區與地質環境關係」。陳教授剴切指出,新城斷層帶正好經過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工業區內的篤行營區,他建議斷層帶儘量規劃為公園綠地或開放空間,並將防災、避難路線納入考量,以符合公共安全設計。 新竹市長蔡仁堅與都發局長林欽榮亦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新竹科學園區廠商土地不敷需求,廠商應該主動果決放棄這片小小的斷層地帶,而把目標放在總面積達三百四十公頃的竹二科土地上,竹科管理局如果有心融入新竹社區,就應協助新竹市爭取這片土地,篤行營區寬敞的土地,正可彌補金山面地區公設之不足。 甫於民國八十一年整建完成的篤行營舍,最適合做金山面博物館或休閒遊憩中心;靶場與訓練場亦可規劃為市民運動公園,此種用之於「新竹地區廣大民眾利益」的作法,正是新竹科學園區回饋地方的最佳獻禮。 未料,沉寂多年的篤行營區,竟然要淪為竹科的殖民地,完全無視於園區周遭居民之殷殷企昐。 市府為了科管局釋出區區學校用地(約一公頃小學用地,三至五年後學生數即飽和),率爾出賣篤行營區,此種短視、無知的行徑,豈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所當為? 誰人不知:名震全台「淚灑關東橋」的新兵訓練中心│關東橋篤行營區,數十年來是新兵入伍訓練,接受革命軍人洗禮的基地;也是中興新村、陸光新村,以及散居周邊退伍老兵的共同記憶,更是從前反共的精神堡壘。 如今這座新竹市僅存的軍事歷史見證,即將被拆除消失得無影無蹤,沒有歷史的科學園區,算是成功的科學園區嗎?又讓曾經與它飽經憂患的人們情何以堪呢? 此一事件,充分反映出科管局對土地貪婪的攫取,已到了奮不顧身的地步。 說什麼篤行營區是高科技新園區,是風城未來的金雞母,一年可帶來五百億元的商機,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的果實,全然不顧學者專家的叮嚀,如地震降臨,豈不陷廠商於不義,所投下的大筆資金豈不化為烏有?
放棄篤行營區,以更恢弘的視野,立足新竹,放眼大陸,胸懷世界,讓「老農夫、金雞母、人文空間」和諧畫面成為永恆,讓園區與社區共存共榮,讓科技與自然並行而不悖,讓經濟與環保相輔相成│騰空篤行營區,使其成為具體象徵意義的開放空間,以篤實行動宣告天人合一理念,熱烈擁抱鄉里的一草一木,以科技、經濟的發展回歸人文、環保,這樣的願景,不知出身環保署副署長的李界木局長以為然否?
(作者吳慶杰 ╱金山面文史工作室負責人 ) 新聞採訪應兼顧名人隱私權 ☉林世宗 隱私權乃現代文明社會之產物。人與人之間共同生活之社會關係,可分「私領域」與「公領域」。人於私領域享有自我,歸屬自己,即「個人空間」,包括一個人內在之身體、智能、心理與外在之生活及人際關係,如個人財產、住宅或資訊。 尤其每個人的私有住宅,歐美諺語:「一個人之住宅為其自己的城堡。」每個人於住宅內享有自我隱私權。隱私權指一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與領域享有「獨自權」,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權利。為保障個人獨自之權利,不得未經同意而公開私人事務。 「電話竊聽」、「跟蹤監視」,或以竊聽器材遙控監聽私人談話內容,甚至竊聽公共電話之私人談話亦侵犯隱私權,無故竊聽住宅談話、竊聽電話、窺視居室活動,甚至以望遠鏡窺視拍攝、錄下他人室內活動,不論是否有直接不法侵入場所,此種侵犯隱私行為,均非合理期待,而為法律所禁止。 隱私權所保護私密性之法益乃個人之私密性,非關於場所,須以人為對象,始成立侵犯隱私權。但如於公共場所拍攝他人照片,因其既已為公開,不具隱密性,或對有明顯公共利益事項,依法律為之,即無隱私權。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妨害秘密罪」,即為保護「私人隱密」之個人法益,訂有二種態樣: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 裝置隱藏式窺視設施於個人隱密場所,即已侵犯隱密,不論有無窺視,或有無拍錄,均已造成合理人受到高度冒犯性。美國甘迺迪總統之遺孀賈桂林歐納亞斯,控告一個攝影記者跟蹤繼續拍攝她本人與二個子女照片。法院判決,雖有正當之社會需要以報導甘迺迪遺孀與子女之新聞價值,並拍攝其照片,因其為公眾人物,有新聞性,須忍受或犧牲某些對其個人隱私與不受騷擾之自由,即滿足公眾對公眾人物「知的權利」。 但侵犯隱私不應超越新聞自由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需之範圍,新聞記者雖得本於採訪權與拍照,但不得超越新聞採訪之合理範圍,即須為報導具公共利益之事項與新聞。新聞記者之長期跟蹤,已成為侵犯與干擾個人隱私之行為,乃不被允許與不合理。 公開名人或公眾人物個人「真實私事」,例如將過去真實經歷做成報導或拍成電影,即成立公開或揭發困窘私事之隱私權。此種隱私權的成立,應就所公開或揭發事務之「冒犯性」與「新聞性」兩者間為評價與比較。 個人隱私與公眾知的權利,兩者間,公眾雖有正當利益以知悉事務,但就其公開不僅使被揭發之人感到困窘與痛苦,且使一般人深受震驚,卻與公共利益無關,如此種私人所受侵害超越公眾知的利益,即應加以保護。 憲法新聞自由之保障並非完全剝奪公眾人物之隱私權。因此,對於此部分之表達新聞自由權利應予限制,無公共利益或為公眾關切,即不得以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為抗辯以免除公開報導隱私權之侵權行為責任。 環繞於每個人四周有「隱私區」,於此隱私區內受到保障不受媒體侵犯或公開,此即「隱私權」保障。隱私權為「公開揭露之侵權行為」,指有不受非願意公開其私人事務之權利,即使全屬真實,仍侵犯個人之通常感覺。因對於一個人之私人事務,不論真實或不實,公開足以對個人產生困窘或痛苦,而受法律保障。隱私權不同於誹謗,誹謗所保護法益為個人名譽,而真實可為抗辯。隱私權保障個人隱密私事不被公開。因此,「愈真實,愈隱私。」而新聞自由係保障新聞媒體公開自由報導真實,兩者有相互衝突性。 公開對於個人密切之真實與非誤導之事,對其人造成困窘,例如,多數人難以容忍將其裸體照片登載於報紙、電視或書籍內。性生活照片或醫療病歷被公開,成年人上廁所照片被公開,此均為關於其個人之「人格」,應受法律保護,且請求隱私權之損害賠償,無須舉證特別損害。 新聞記者未經同意而指名將其人之性行為加以詳細描述,公開揭露,造成當事人困窘,且使一般人對此揭露產生嚴重驚嚇。 雖然公眾對知悉性的知識有正當利益,但此種公共利益卻因對於被描述之人受到感覺上之損傷而超逾,即不應以犧牲純屬公眾人物私人隱密而滿足公眾之利益。 隱私權亦保障未經同意而將他人之姓名、肖像、名聲或由其所衍生具有任何金錢價值之個人形象,以之作為商業使用,以獲取利益而成立。將他人之姓名或肖像作為自己利用或利益之商業使用,應負侵犯他人隱私權之責任。未經同意而將姓名或肖像,作為商業使用,如廣告或有商業目的,雖僅作為個人目的或利益,亦成立。 新聞媒體雖得本於新聞自由之保障而為公開報導,但仍應就被報導之人因其報導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作者林世宗╱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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